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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改革及法制化过程的成本收益分析

  
  既然法律改革有成本,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必然要寻求成本最低的法制改革路径或方案:既然法律改革成本与利益分配和利益冲突直接相关,寻求最佳的改革道路或方案的努力就必然转化为使变法方案尽可能少地损害部分人的利益的思考。在其中,首先可以设想用市场的方法对原有法律制度及其规范权利和义务进行交易,使之在不损害任何人的情况下实现变法;其次可以通过采用诱致性变法机制,使社会公众(特别是少数改革实验者)参加到法律创新中来,并通过用新法律的收益来弥补改革旧法律的成本;再次,可以采用“先易后难”、“先粗后细”、“先零售、后批发”等“试错”方法,先在法律改革成本较低的领域打开突破口,而暂时避开改革成本高的领域,渐次改革,使已经进行的局部法律改革对其他局部产生正的外部性,从而争取报酬递增的绩效。最后,抓住有利时机,选择成本较低的时点进行法制改革,意义重大。

  
  法律的发展与改革处于连续不断地运动状态之中,现有的法律结构是一切变革的客观基础,也是构成法律改革的最主要的制约因素。在变法过程中,原有的法律结构是任一种法律创新的基础和起点,进而诱发新的改革。变法会沿着这条已选择的路径不断发展下去。我们把变法中这种制度内自我强化(或恶化)的机制,称之为法制改革的路径依赖性(path dependence)。它是一种在概念上使选择集中变窄的方式,是对各种选择进行了限制,而并非无法进行选择。走哪条路,关键要了解自己当前所处的状态以及问题所在,弄清所受的制约,然后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它在法制改革中会表现出两种相反的运行机制,即法律报酬递增和路径锁定(lock-in)。

  
  对于致力于从事法律改革的人来说,如何设法使变法报酬递增而不是路径锁定是至关重要的。首先,要明确现有的法律框架构成人们进行新法选择的制度约束集合,必须慎重地对待和借鉴传统“民间法”的积极因素,坚决反对割裂传统的“跃进”式变法。其次,认真分析社会生活的规律,顺应时代潮流和民心所向,加强法律自身的调节功能,促进法律报酬递增。美国1787年大陆会议通过的《西部法案》,就是法律报酬递增的范例。是“由产权结构、继承法及边疆的政治决策规则所引起的报酬递增特征是从(西部)法案中派生出来的,它反过来又萌生了新的组织及在法案实行中诱致边际改变的(政治和经济)企业家。”[3]由于该法案成功地反映了美国人民开发西部边疆的历史愿望,所以,它的颁布增强了人们开发西部的信心,进而也增强了他们推举代表为他们的利益坚持修正土地政策的信念。再次,是否习得和了解组成一个社会全部秩序的文化传统与各种正式的、非正式的规范的适应性效率,是进行法律移植和借鉴的关键。最后,变法者观念的先进性和坚定性在法制改革中也起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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