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制改革及法制化过程的成本收益分析

  
  2、守法者自发型变迁和政府自觉型变迁。守法者自发型变迁是指守法者向权利拥有者(国家)“买回”权利(或赎回义务)的法律创新模式。例如1978年农民自发进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试验,最后经国家允许,从国家那里取得了土地生产的自主权,使得“自留地”制度由地下转为地上,为宪法所承认。换言之,随着改革进程,农民获得了使用和转让其不同类型的财产以及独享其财产收入的不断增长的自由。据统计,从1969年到1987年之间,中国政府以党中央文件、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的形式颁发的带有农地法律关系变迁(创新)意味的法律共达108项之多,而用于记录这个产权变迁的官方文件达80件之多。

  
  政府自觉型变迁是指政府和法制部门以追加支付的方式去“买入”原受损方或义务承担者的“同意”(即走向自愿交易)。这种变迁通常意味着政府管制的逐步放松乃至撤消,意味着旨在走向自愿交易的自由化政策的实施。这也就是所谓政府对企业“放权让利”的过程。从本质上说,这一过程就是法律主体特别是守法者享有其物质财富与自由的合法权利逐步被承认和恢复的过程。

  
  3、成本支付型改革和收益型改革。这一分析思路首先提示人们加快收益型改革,适当控制或延缓成本型改革,以克服经济法制改革面临的巨大成本障碍。例如,对我国每年总额达几千亿元的罚没款,实行收支两条线,杜绝小金库,将巨额罚没款纳入正常的法制管理和法律监督轨道,此即收益型改革。另外,还要对法制改革的目标分清轻重缓急,掌握不同性质改革的力度,加大现期收益改革,延缓收益后滞型改革。此外,还有集中式改革和分散式改革、长期性改革和阶段性改革等多种区分,在此不拟详加论述。

  
  法制改革成本效益分析的启示

  
  新制度经济学提出的用自愿交易(市场)来纠正法律裁定的错误的设想,正好可以对应于用“市场”来纠正“计划”的错误的市场化改革,以及用私法来纠正公法的错误,用加强意思自治的民商法来纠正经济行政法规范化等。在传统社会主义法制条件下,由于排斥了私法规范和权利交易,因而必然导致这种由禁止谈判引起的普遍的外部性,即各类行政机关作为有权单位因取得了某些额外收益或逃脱了额外成本而收益;广大守法者(自然人和法人)则在法律集权体制下因蒙受外部成本而受损。因此,从根本意义上说,以“法治国家”为口号的中国法制改革过程,实质上也就是将行政集权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其核心是依法行政改革,最终使公法回归到以私法为基础和归宿的均衡法律状态之下。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