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析法律经济学在大陆法系的研究障碍

  
  第四,在法学研究生课程中多开设经济学的选修课程。在法学研究生阶段后,再学经济学尤其是现代经济学的确是有一定难度,主要是高等数学的学习。但是,这个困难是可以克服,欧美已经有很多这样成功的案例,对于大多数学者来说最主要还是要坚持学习和研究现代经济学的精髓思想。[xxviii]在中国的大陆和港台地区,法律经济学界中也有不少自学经济学成功的典范人士。[xxix]

  
  第五,充分重视“比较法学”的研究和运用。“比较法学”这个学科和法学方法论昔日曾经在中国有过辉煌的历史,民国时期“东吴比较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基础就是充分重视比较法和比较法学这个思维方法,最终作出了举世瞩目的巨大贡献。[xxx]所以,各大法学院应重新在本科生和研究生中确立“比较法学”的重要地位,重视该学科的教育和推广,并将其运用到各个部门法的法学的研究中去。[xxxi]

  
  可以预期,比较法与法律经济学结合进行研究越来越为更多的社会科学学者所采纳和运用,该研究方法将拥有更辉煌的学术前景,比较法律经济学的兴旺与繁荣将指日可待!

【作者简介】
吴锦宇,男,硕士,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研究经济法学、法律经济学。
【注释】有关“经济学帝国主义”在西方法学中的发展情况,详见的Nicholas Mercuro和Steven
G.Medema 的著作“Economics And Law: From Posner To Postmodernism And Beyond”(2006, 2nd Edi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以及吴锦宇:《“经济学帝国主义”园中的奇葩——简评〈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北京《检察日报》,2005年11月26日。
其实该学者的话是从将经济分析作为法学研究方法的工具被广泛接受和运用这个角度上来说的,并不排斥其他法学研究的分析工具。
其他的书有Robin Paul Malloy的 “Law And Economics: A Comparative Approach To Theory And Practice”(1990 ,West Publishing Company);Ugo Mattei的“Basic Principle Of Property Law: A Comparative Legal And Economic Introduction”(2000,Greenwood Press);Gerrit De Geest和Roger Van den Bergh主编的“Comparative Law And Economics”(2004,Edward Elgar)等寥寥几本。
需要说明的是,马太教授也受聘为美国加州大学黑廷斯分校法学院的法学教授,但他大部分时间在意大利都灵大学法学院工作。
写作本文时,笔者上网发现马太教授个人网页已经更新,并更加全面详实。而笔者的简要书评——“吴锦宇:《能被大陆法系移植吗?——读〈比较法律经济学〉》,北京《法制早报》,2006年10月23日”一文中有关马太教授求学经历有误,特此更正。
马太教授在意大利法学界是中年学者中的杰出代表,在欧洲法学界也是翘楚人物。
以上分析都来自于乌戈·马太著,沈宗灵译,张建伟审校:《比较法律经济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有关美国的“法和经济学运动”的产生和发展内容详见笔者《全球“法和经济学运动”研究与比较——迷失还是弥思》之子课题“美国篇”多篇未刊稿,以及他人著作中的相关研究分析。
详见熊秉元:《熊秉元漫步法律》,台北,时报文化出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版。该书第29页,熊秉元教授提到哈佛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瑞宝尔(Mark Ramseyer)与他通信中谈到这个原因。但是,笔者认为,这只是法律经济学在20世纪70年代兴旺发展的原因之一,还有其它更多更重要的,有关此方面分析详见笔者《全球“法和经济学运动”研究与比较——迷失还是弥思》之子课题“美国篇”多篇未刊稿,以及他人著作中的相关研究分析。
除了参加过国内外奥林匹克数学竞赛的选手,他们在高中都修习了大量的高等数学的内容,但他们一般在大学学习的专业主要是理工科而不是哲学人文社会科学。
经济学类和管理学类的本科生一般需要学习一或两年甚至是更多时间的数学课程,包括微积分、线性代数、概率论、统计学等。
笔者曾经询问过许多名校法学院的本科生,大多数都坦诚,高中数学确实学得不够扎实,听说读法学本科不用再学数学,报考法学专业确实有此考虑。当然,优秀的学生也不在少数。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现在大多数院校开设高等数学的选修课,一般也是一个学期而已。笔者在法学院大一时因当时的“教改”,有幸学习了高等数学,但是到了第二学年,法学院就取消了在大一新生开设该课,从以后就绝迹了。
不过主流经济学的过于模型化趋势已经受到很多国际知名学者的批评,真正有思想的模型的数学基本上还是很简单的,而其他的文章更多的是为了追求“时髦”而过于数学化。反观大陆学界,更多是“硬凑”模型,没有技巧,更没有思想。
笔者上网查询了美国许多名校的网页,并委托在美国、加拿大各大学经济系、管理学院、法学院求学的众多好友去了解,得知高等数学是美国大一、二本科的选修课,而大部分学生都会去选读它,据分析,部分原因可能是是为了以后可以去读管理类的研究生课程,例如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社区工作管理硕士、会计学硕士、金融学硕士等。
中国大陆的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本科生大一都学习一门“法学概论”课程,以后一般都会学习一门“经济法”或“商法”或“国际商法”课程。笔者曾上网查阅了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高校经济学院网页,并向在法国、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学习工作的经济学同仁好友请教,他们也说在校期间根本没有时间和能力去选修更多的法学课程。在意大利各个大学的经济学院,也是这种情况。笔者查阅了摩德纳大学马克·比亚乔经济学学院2006-2007年一个学年各年级的课程安排,都要统一学习一门“私法”课程,其实就是类似中国大陆的民商法和经济法课程。
笔者曾上网查阅了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高校法学院网页,并向在法国、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学习工作的法学同仁好友请教,他们也说在校期间根本没有时间和能力去学习现代经济学。在意大利各个大学的法学院,也是这种情况。笔者查阅了摩德纳大学法学院2006-2007年一个学年各年级的课程安排,发现也是这样。
笔者曾在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本科四年中选修西方经济学等几门课程,但现在回想起来发现其实就是知道了几个基本概念、经济学派、经济学家的名字。后在另一个大学的政治学本科两年学习中,继续多选修了近十门的经济学的课程,但现在看来也是刚刚入门而已。到了经济学的硕士研究生阶段,先重新补习经济学的本科六门核心课程,并和经济学本科生一起参加期末考试,考试通过后又花了两年半时间系统选修了六十多个学分的经济学研究生课程,这才觉得基本对现代经济学有了一个全面的初步了解而已。
对于博弈论、比较制度分析、演化理论、神经元经济学、生物经济学等最前沿的经济学知识,法学学生根本无法了解,只是听过该名词而已,有些甚至连名词都闻所未闻了。
从世界教育发展史可以了解到,经济学该学科是从法学学科中分化独立出来。中国大陆1949年前的经济系和经济类专业也设立在法学院中,法学和经济学的知识交流比现在频繁得多。
笔者曾查阅不少大陆高校的法学研究生课程设置,经济类的课程的确没有要求,只是要求选修一门跨一级学科的课程。不过到了研究生阶段,如果对经济学没有真正的基础性的了解,就是选修了经济学研究生课程也是很难深入了解的。
笔者在摩德纳市的周末或星期三晚上经常可以看到大教堂广场上由市政府出钱邀请各地的剧团来表演许多表现正义战胜邪恶的各种类型的戏剧,免费观看,而观众更多的是那些小孩子、小学生和中学生。其实,这就是将正义的种子种在他们心头,就等岁月来滋润这颗幼苗了。
就本人所知,有一位世界名校毕业的经济学家,也曾摩拳擦掌想进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可是钻研了不少时间,发现实在无法区分经济学、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的许多概念,毫无收获,只好放弃退出,还是继续他的数理经济学的研究去了。
有关法律经济学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发展和研究状况,详见:
吴锦宇等:《略论我国的法律经济学运动》,上海,《世界经济情况》,2002年第10期;
吴锦宇:《略论国际“法和经济学运动”在中国大陆的演进(1983——2002)》,上海,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系“世界经济”专业经济学硕士论文;
吴锦宇:《略述“法和经济学运动”在中国大陆的发展(1983——2003)》,载于黄少安主编:《制度经济学研究》(第二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吴锦宇:《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的第一次勃兴》,载于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2004年·上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吴锦宇:《略论中国内地法经济学研究(1978——2005)》,载冯玉军主编《中国法经济学应用研究》(法律经济学丛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吴锦宇:《略论中国台湾地区“法和经济学”研究》,载黄少安主编:《制度经济学研究》(第13期),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吴锦宇:《中国台湾地区“法和经济学”研究状况论略》,载《原法》,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吴锦宇:《法和经济学在中国大陆的第一次浪潮》,载于李振宇主编《边缘法论坛》(2006年第2期),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吴锦宇:《略论中国“法和经济学”教育——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未刊稿。
Kan, Steven, ‘An Over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 in Taiwan’, Bouckaert, Boudewijn and De Geest, Gerrit (eds.), Encyclopedia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ume I., Edward Elgar, 2000.
熊秉元:《台湾地区法律经济学的现在和未来》,台北,《月旦法学杂志》第113期。以及笔者其他相关著述。
许多经济法专业的本科、硕士、博士以至于博士后,进入企业后不适应企业的要求,发现其必须要重新去理解和学习一些现代经济学的基本知识。甚至有几位对笔者抱怨说,经济法的硕士和博士白读了,根本对现代经济学还是不了解。
复旦大学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双学士的尝试,非理工科的主要有法学、经济学、新闻学、社会学、英语文学、工商管理等,但笔者对其效果并不抱乐观的态度。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双学士和以前的双学位是有区别的,双学位其实是一个学士加一个辅修专业。
波斯纳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的转向标志美国法律经济学已经彻底告别波斯纳的时代,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而中国大陆的许多学界同仁还停留在讨论波氏的七十年代的论断和观点之中而无法前进。
需要指出的是,波斯纳的“普通法是有效率”的话是被中国大陆学界所误解,以为大陆法系是没有效率的。其实波氏在文章和书中没有说大陆法系相对于普通法是没有效率的,他总体上没有将普通法和英美法的同一概念的法律进行效率比较,主要原因是波斯纳能力精力有限,自己本身也不懂大陆法系,他的“效率”只是从历史意义,以及与原先传统法学研究的角度来比较而已。相反,波斯纳其实是很欣赏大陆法系的许多优秀法律成果。这句断章取义的话成为不少英美留学海龟回国后批判大陆法落后的一根“金棍子”,尤其是在经济学界更甚,由于不懂法系区别,盲目运用,甚至预言中国将走英美法系道路的谬语。
欧美法律经济学家中有关此成功范例很多,甚至是有位四十多岁的法学家获得了美国经济学博士。他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博士,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博士,美国名校的经济学博士,已经成为国际上纵横两大法系并精通现代经济学的新一代法律经济学家的领军代表人物。
不过,在欧洲近20年的法律经济学教育实践表明,读了法学本科加法学硕士后,再去读经济学博士,大多数情况下基本上是无法真正进入现代经济学领域。所以,欧洲高校和科研机构放弃了这种培养模式,原因略。有关该内容论述详见吴锦宇:《略论欧洲“法和经济学” 的研究与教育》,未刊稿。
例如中山大学法学院的周林彬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邹平学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苗壮研究员、扬州大学蔡宝刚教授、张清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学系李建勇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罗培新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杨春福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玉军教授、兰州大学法学院刘光华教授、西南大学法学院时显群教授、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法学院桑本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张芝梅编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柯华庆教授等;中国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的简资修教授、台湾大学法学院王文宇教授、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院谢哲胜教授、台湾淡江大学欧洲研究所林立教授等;香港大学法学院郁光华教授。限于篇幅,还有许多学者不一一列出,略。
1915年在上海昆山路创立的东吴大学比较法学院,是当时中国唯一一所一直坚持从事英美法系以及比较法学的教学研究的法学院,被称为“北朝阳(法官),南东吴(律师)”,培养了一大批有国际影响的世界级的法学家和大法官,特别是有几位毕业生做了联合国(海牙)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的大法官,例如倪征日粤、李浩培等;通过他们的回忆录和采访可以看到他们都归功与当年在校时的比较法学教育,有关具体内容可以参见相关著述,略。
笔者初步调查发现,“比较法学”该课程只是在“法学理论”该专业中被列为研究生选修课程,其他各个部门法学中没有开设,其被重视程度可见一斑。主要原因是由于:能开设该课程的教师几乎没有;它是方法论课程,比较枯燥乏味,学生不愿意选修;从实用角度来看,学习该课程基本上只是为了继续学术研究做准备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