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学术语言上的转换门槛。由于法学与经济学学科的差异,同一词语往往具有不同含义,例如“交易”(transaction)一词对法学家来说,它指的是一个非常具体的合同;但对经济学家而言则代表某人放弃一件商品换取另一件商品的一般性行为。相反地,一些相同的概念却由不同的词语来表示:根据合同是否允许某人免除不确定性,法学家会使用“绝对”和“不绝对”合同的术语,而经济学家会使用“完整”或“不完整”合同的术语。法律词语大都来自于古老的罗马法,而经济学家使用的术语则更比较现代,且充满了理工科的气息。
对于大陆法系的经济学者来说,高等数学和现代经济学不是他们的困惑,他们的最大问题是在于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不太能够区分,主要是法律语言上的理解和区别。[xxii]例如,物权、财产权与产权的概念等。
总之,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大陆法系国家法学高等教育本身的理念和课程设置造成了法律经济学在大陆法系继受上的困难。不过,这些困难其实通过一定的途径是可以被克服和解决的。
“法律经济学运动” 在中国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经济学界已经领先一步,而法学界的许多同仁也开始纷纷投入到该场运动中去。[xxiii]但是,在中国,法律经济学的继受也为上面的问题所困绕。以下对此问题提出几个不成熟的建议:
第一,在法学本科阶段开设高等数学的必修课程。如果在法学本科的大一上半学期就开始学高等数学,那以后的问题就简单多了。不仅可以与高中数学相承接,而且为以后的学习打基础。可以借鉴美国高等教育的经验,实行通识教育培养模式。这样,法学本科再也不怕看不懂高等数学的推演。而且,可以为以后的工作,甚至是转专业或换专业,以及继续学经济学、管理学等课程打下坚实的基础。其实,学习数学更大好处是可以加强法学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这种一举两得的好事何乐而不为呢。
其次,在法学本科开设现代经济学的选修课程。不懂经济和经济学的法学毕业生将无法在市场经济的海洋中自由的畅游,这个问题已经在大陆显现,教训深刻。[xxiv]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开设法学和经济学的双学士课程。让法学本科可以系统学习经济学课程,让经济学本科系统了解法学体系和框架。培养出社会需要的真正的懂法律、懂经济的复合型人才。他们可以白天学习法学,晚上学习经济学,或者相反。[xxv]通过这种学习,可以逐步消除法学与经济学学科之间的许多的隔阂,例如学术语言转换、概念的理解等。打通法学和经济学之间的障碍,使它们两个学科得到充分的交流和互动,以产生对人类社会更大的福利,这本身就是法律经济学运动的目的所在。
第三,正确理解“效率”观念。经济分析工具被认为是一种帝国主义工具,就像迪克海姆(Durkheim)影响下的社会学一样,而受到非难和指责,这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看现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就会发现这一观点不再正确,不但波斯纳本人早已修正了自己的学术定位和路径。[xxvi]与此同时,业已产生的许多其他法学运动,都承认法律的经济分析只是判断一定法律规则好坏的标准之一。通过效率,可以真正实现比较法视角下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两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制度比较有了一个衡量的价值尺度和标准,打破波斯纳的“普通法是有效率”的神话,真正还“大陆法”一个彻底的清白。[xxv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