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扎实学习和长期研究,马太教授高举“比较法”这个方法论大旗,在学术上一往无前,披荆斩棘。重新对两大法系进行经济分析和比较,硕果累累,开创了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一条新路径,被学界称为“法律经济学的比较法学派”,成为欧洲法律经济学学者中真正影响美国法律经济学界的第一人。[v]
马太教授其代表作《比较法律经济学》(英文版)于1997年一经面世,就再现洛阳纸贵,印刷不断,并被翻译成多国文字,为广大学子挑灯夜读。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学者们也在各自的文章著述中大量引用该书中的重要观点,现在他已被视为纵横“比较法学”和“法律经济学”的一代大家。
该书主要观点是认为比较法学与法律经济学这两个学科可以互相取长补短。比较法可以利用法律经济分析中所使用的功能分析工具获得理论视角,比较法学家通过研究越来越感到经济学原理的巨大魅力。而比较法的研究成果对法律经济学研究来说更有价值,可以使其摆脱地方中心主义的困扰,进入全球化的层面。比较法可能为经济分析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替代法律制度,并对法律结构的演化提供了一种更全球化的思维,改写了传统法律经济学的原有论断。
那么,法律经济学能否被大陆法系所继受和运用呢?
从比较法学的观点来看,笔者认为可以。
在大陆法系学界普遍存在的一种错误印象,由于大陆法系传统,法律经济学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在欧洲不如在美国有用。对于美国法律和欧洲法律之间的差异不应基于实用而予以低估。但是,如果正确认识这种差异,并非重要到足以妨碍在大陆法系国家顺利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可能性。由于法律论述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法律经济学(特别是效率)对在其文化范围以外的法律工作者也可能成为流行的学说,更可能会获得成功。
针对法律经济学进入大陆法系的结构性障碍,法典已经不再是大陆法系国家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但还是不能低估它的作用。通过研究发现大陆法系国家的基层法院法官要比英美法系的法官更多地关注公共政策,也就有可能更多地关注效率。所以,大陆法系基层法院法官的相对自由可能是在该法系中渗经济推理的一个有效的机会。
对于知识环境因素,大陆法系的人们对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法律的兴趣越来越浓,随着英语水平的提高,这个阻碍也已经逐渐在消除。况且,大陆法系对英美法系解决方案的继受已经是一个现实,《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和《荷兰民法典》中的许多条文就反映了这种趋势。[vi]
从法律经济学史上来看,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是从美国这一个普通法系的国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的产生有其特殊性。[vii]
20世纪70年代美国大学教职市场大幅度萎缩,因此,很多读经济学的研究生转读法律,准备毕业后进入实务界。可是,当他们在法学院表现良好,而得到法学院教职之后,自然把原先经济学的训练,带到他们的研究工作上,相反的,几乎没有读经济学的博士生,会转念政治学研究所。[viii]就这样,美国的法律经济学运动就蓬勃地开展了起来。可见,由于美国法学院的招生入学的多元化政策,促使更多出身经济学、管理学、理工科等背景的学生投入法律经济学的学习,而这种选拔节约了对法律经济学研究中高等数学以及现代经济学的学习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