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体系性方案处在德国信条学总体发展的趋势之中,虽然还有许多争论,虽然这个发展还在进行之中。我认为,倒退回到古典的或者目的性的犯罪体系去是不可能的。但是,我所倡导的功能性的、以目的为导向的体系化方式,可以朝各个方向发展。我向各位所报告的我的理论,是一种“人格功能性的[21]”体系。根据这个体系,国家是为了自己的国民而存在的,不应当处于第一位的是国民为国家服务。这是一个自由的观点,我已经指出,这个观点起源于欧洲的启蒙时期。国家干涉权的界限,在这里与安全的保障具有同等价值的地位。
与此相对,我的波恩同事雅格布斯的“体系功能性的”犯罪理论,在国际上受到了关注。这个理论首先是在保护社会的体系中看待刑法的目的,并且能够在没有有约束力的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下在自身中接受完全不同的内容。[22]然而,对这个理论的更详细的讨论会超出我的报告的有限的范围。
在最近的将来,德国的刑法信条学大概会通过在目的理性思想的不同思潮之间的辩论而得到确定。参加这场讨论的不仅有欧洲的刑法学者,而且还有世界广大地区的学者。如果我们在刑事政策和刑法信条学基本问题的探讨中,能够争取到中国的刑法学者作为积极的对话伙伴,那么,对我们所有的人来说,就将会是一个重大的收获了。
【作者简介】
克劳斯·罗克辛,德国慕尼黑大学刑法学教授。
王世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Metaphysische.Anfangsgrunde der Naturwissenschaft,Bd.5,der von Weischedel herausgegebenen Werkausgabe,S.11.
对“刑法信条学和刑法体系”的详细说明,见罗克信:《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第7节(中文2005年第3版,德文2006年第4版)。
详见前注,第10节,第14节,第19节。
Die Normen und ihre ubertretung,Bd.1,4.Auflage,1922,S.123.
他最后的总的说明,见 Hans welzel,Das deutsche Strafrecht.Eine systematische Darstellung,11.Auflage,1969.
把罪责确定为“可谴责性”,在Frank,ǔber den Autbau des Schuldbegriffs,1907,就已经进行了。对这个发展的完整说明,见我的学生:Achenbach.Histori SIch und dogrnatische Grundlagen der s,trafrechtssystematischen Schuldlehre,1974。
详尽的信息,请见我的两篇论文,其中一篇是我在刚开始研究目的主义时写的,另一篇是我刚刚写就的:“zur Kritik der finalenHandlungslehre”,in:Zeitschrift die gesamte Strafrechtswissenschaft,Bd.74,1962,S.515 ff.,“sowe:“Vorzüge und Defizite des Finalismus.Eine Bilanz”,in Festschrift für Androulakis,Athen,2003,S.57 ff.
罗克信教授在这里指出:这名汽车生产者对后来发生的车祸被害人,并没有实施符合行为构成的杀人行为,只要他在客观上没有创设不允许的风险,他的主观想象就是无关紧要的。——译者注
罗克信教授认为,处理“能够不这样行为”之外,还必须考虑他在下文中讨论的预防性观点。——译者注
详见Roxin,“Rechtsgüterschutz als.Aufgabe des Strafrechts”,in:Hefendehl(Herausgeber),Symposium für Bemd Schtinemann zum 60.Geburtstag,2005,S.135 ff.另外,die 4.Auflage meines Lehrbuehs Strafrecht,Allgemeinelr Teil,2006,在第2节中包含了对我的法益理论的基础性阐述。
罗克信教授指出,在德国法中,超速不是犯罪,而是一种“违反秩序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德国道路交通条例(Stra?enverkehrsordnung)》第3条和第49条受到罚款(Geldbu?e)的处分。与刑罚相比,这是一种比较轻微的惩罚。——译者注
“Gedanken zur Problematik der Zurechnung im Strafrecht”,in:Festschrift fur Richard M.1970,S.133.ff.(auch in:Strafrechtliche Grundlagenprobleme,1973,S.123 ff.).
“Die Genesis der Lehre von der objektiven Zurechnung”,in:Festschrift Androulakis,2003,S.651 ff.(668).
“Kann die Einttbung in Normanerkennung die Strafrechtsdogmatik leiten?”,2004,S.271.
对客观归责理论的详细介绍,参见前注二中提到的中文版和德文版的专著,第11节。
详细阐述我自己的刑罚目的方案,见前注二中提到的关于刑法总论的教科书,第3节。
罗克信教授指出,在德国,对简单盗窃适用死刑的做法是违宪和无效的。目前德国对简单盗窃的惩罚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人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共同盗窃(Bandendiebstahl)的情况下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译者注
在前注二中提到的关于刑法总论的教科书第五章,在“罪责和责任”这个标题下,在第19节至第22节中详细阐述了我的方案。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集》,第2卷,1952年,第194页以下。
对此详见前注二提到的关于刑法总论的教科书第22章,边码149以下,2006年第4版。
原文是“ein personfunktionales System”,这里的“人格”指的是“人”。翻译为“人格”的准确性有待批评。——译者注
对人格功能性的和体系功能性犯罪行为体系的全面探讨,见前注12提到的H.Schneider的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