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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规范与创新的法律调整

  
  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般事项过半数有投票权的股东通过即可,1股1票;重大事项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等,则需要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同样是1股1票,而非1人1票。

  
  四、《公司法》新类型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以后,许多关心公司设立与经营的经济工作者、从事公司案件审判的法官们纷纷提出,公司法案件应当主要把握哪些要点,如何通过法律的实施、诉讼的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在此作简要归纳,并提出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看法。

  
  (一)关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认定问题

  
  1、关于出资方式

  
  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方式,但如果其他股东认可该股东的出资方式,那么不必予以主动干涉。但法律禁止的出资方式,就应当予以制止,例如开空头支票,以不能进入市场的不良资产作为出资,或者以已经提供抵押、质押的财产作为出资的方式等。

  
  2、关于出资金额

  
  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金额,不可长期不出资,对于出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要求股东按照法律弥补。出资到位公司方能成立,出资不到位,或者主要发起人的出资不到位,公司是不可能成立的。首次出资不得少于20%,50人以下,2年内要完成出资,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1人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则为500万元、200人以下。

  
  (二)股东资格认定问题

  
  1、关于股东资格的基本认定

  
  原则上应当以股东名册的实际记载为准,同时,应当对公司进行变更登记,上市公司还应进行公开的公告。对于未及时变更公司登记的公司,如果新股东已经支付了股权对价,以及参加了新的股东会、董事会,那么也应当认定该股东实际已成为公司的股东,当然有权享有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

  
  2、隐名股东

  
  以实际出资为认定标准,不能因为股东名册未写,或者工商登记未明确而否定股东资格。

  
  3、挂名股东

  
  其实际并未出资,只是代表某个真实的股东参与公司管理与收益分配,此时,应当认定真正的股东的股东资格,挂名股东不具有股东的实体权利。如受股东委托,则可按《合同法》委托合同一章的内容办理。

  
  4、未出资股东的资格认定

  
  要考虑其未出资是否受到公司认可,如果是公司或者其他大股东借款给该股东,那么该股东就具有股东资格;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多长时间内不出资视为放弃股东资格,那么该股东就不是真正的具有实体权益的股东;但如果该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参与利益分配,则该股东仍是股东。

  
  5、须引起重视的两个问题:

  
  第一,大股东去世,其继承人能否成为股东?股权作为遗产,其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而非只继承收益权,这里要包括股权与股利分配权。不能只将其认定为股利请求权,或者要求退股、收购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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