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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型公众人物”权利受限的法律分析

  
  从本案引起诸多媒体关注的关注效应上,我们看到法院对于此案的用心良苦和慎重处理,也看到由此案延伸出的新闻侵权的认定标准。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法律给予其低于一般人的保护,这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关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学界认为,公众人物的权利范畴要低于一般人的权利范畴,即社会对此类人的关注要高于一般人,也因为他们从社会的关注中获得无形的价值利益,那么他们在付出个人隐私权的范畴方面相比于普通人也要多些。处理关涉公众人物隐私权和民众知情权的冲突上,也应坚持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这样才能在构筑普通人权利保护及公众知情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披露的冲突上到达利益的平衡。

  
  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他们从事的活动一般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关,可以说,公众人物所代表的利益不仅仅是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和公众的,作为民众的知情权而言,公众有权知晓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情况。在本案中,杨丽娟因为追星导致父亲跳河自杀的新闻足以使其成为公众关注的对象,并且在杨丽娟追星的过程中,其主动联系媒体,接受媒体采访,为其顺利见到某明星创造条件和机遇,这也足以说明,在成为公众人物的内心愿望上,杨丽娟期望自己成为公众关注的对象,或是,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而最后,杨丽娟也最终成为了公众人物。因此其个人权利受限的范畴理应适用于公众人物,不应等同于普通人。

  
  利益适度平衡原则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关涉公众人物的个人情况时,应该坚持利益平衡,在追求公众知情权时不能以牺牲个人的人格尊严为代价,不能侵犯被报道者的个人尊严,人格尊严是人所天生享有的,是人的基本权利,不容侵犯。公众知情权的范畴,与公众人物所关涉事件本身相关,例如杨丽娟追求事件,导致其父亲跳河自杀,足以引起社会和舆论的关注,并且追星事件引发的思考绝不仅仅限于此。因为追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的紊乱,并且父亲因此跳河,我们的社会应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要不,类似事件的爆发足以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和社会的良性发展。杨丽娟的疯狂追星行为导致父亲跳河这本身就是社会畸形发展的缩影,媒体对此事件的关注亦是期望引起相关各方的重视和思考,我们如何引导青少年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积极的人生态度。盲目追星导致的人生悲剧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愿看到的。杨的疯狂追星行为导致其成为了公众人物,在成为公众人物的同时,她所受到的媒体关注也强于普通人,不管她愿意不愿,赞同不赞同,媒体所给予其的关注不会因其不愿意而停止,而我们从中吸取的不仅仅是一个家庭因为追星所酿成的两代人的痛楚,更应从中看到一个疯狂的追星行为所导致的家庭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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