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五章关于侵犯财产罪涉及适用死刑的抢劫罪和盗窃罪2个罪行的量刑规定上看,两个罪都分别对适用死刑的特别严重情节分别予以明确列举,并规定了可供选择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第六章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涉及适用死刑的8个罪名看,除暴动越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死刑是别无选择的适用外,其他6 个罪行,即便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刑罚仍可在无期徒刑和死刑中进行选择。
从第七章关于危害国防利益罪涉及适用死刑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和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两个罪行上看,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规定了可供选择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
从第八章关于贪污贿赂罪涉及适用死刑的贪污罪和贿赂罪上看,受贿罪是完全参照贪污罪进行处罚的,而贪污罪的处罚标准又是非常明确的量化标准,即贪污的数额决定了刑罚可选择的轻重,但对于“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则适用绝对确定的死刑。根据刑法第386条的规定,受贿罪亦如此。
从第十章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涉及适用死刑的12个罪名上看,除了战时造谣惑众罪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规定了单一的刑种,即死刑,但表述的方式仍然是可选择的,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其他11个罪名都明确规定了几个刑种所对应不同情节的选择,即便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也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间进行选择。
因此,从我国目前68个适用死刑条文的规定上看,除了为数不多的劫持航空器罪、绑架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贪污罪、受贿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当存在法定的加重情节时,死刑是绝对确定的刑罚外,对于其他61种可适用死刑的罪行,法官均可在立法授权的情况下,选择不适用死刑。
三、中国立法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供充足的施展空间
且不说上述关于适用死刑的罪刑设置是否合理,单说刑法分则关于适用死刑的条文规定:首先,立法本身为法官对前述61个涉及死刑的犯罪确定量刑时提供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甚至更多的选择。其次,即便是刑法典明确确定的唯一适用的刑罚是死刑的7个犯罪中,劫持航空器罪、绑架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贪污罪、受贿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仍可见立法为司法的选择所提供的广泛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