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规定的7个死刑罪名看,每个具体的罪行都分别有具体的量刑标准,而且无一条文直接规定对本章中涉及的7个罪行适用死刑,而是通过一个归纳性的条文,即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在排除一些罪行不适用死刑的前提下,强调本章中的7个罪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这里不仅给法官针对每个具体条文选择不适用死刑的先行选择适用的刑罚,即“处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从第二章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类罪中的14个涉及死刑的罪行看,对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组的归纳性的条文(刑法第115条)中明确规定了可选择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第二组归纳性条文(刑法第119条) ,以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可选择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章中只有劫持航空器罪,当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情节时,刑罚是不可选择的,惟一适用的就是死刑。
从第三章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16个涉及死刑的罪行看,无一罪名直接规定死刑是惟一适用的刑罚,由于本章是以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内容,所以量刑也根据犯罪情节、一定数量的经济损失分若干不同的量刑档次,即便是对“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 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况下,量刑仍可在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作出选择。
从第四章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涉及适用死刑的5个罪行分析,除了绑架罪存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情节时,量刑是无选择地适用死刑外,即便故意杀人罪,量刑一般仍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当中根据具体的事实和情节进行选择性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