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暴露了“理念”作为考试内容的弊端,容易引发对“理念”作为笔试测试之科学性的质疑。前文已经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单独一编,内容尚算丰富,在教材编写上也明定三章内容,即“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但实质上却并非法律技术和法学理论,仍然属于理念范畴,且在性质上更宜界定为政治理念。“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说明”中在“考试方式”一项中明确指出:“国家司法考试为闭卷笔试,考试实测共两天、分四场进行。”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一种政治理念,是通过闭卷笔试的方式对考生进行测试。然而,人们不禁会问:理念可否通过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科学准确的测试?法律职业技术水准或者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可以通过闭卷笔试的方式加以测试,但一种理念的信奉与否以及信奉程度,怎么可以通过闭卷笔试即可准确测试呢?一个不信奉共产主义、不讲公平正义、不服务大局的人,完全可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背得滚瓜烂熟,在考试试卷中获得满分,但考卷上的满分是否等同于现实世界中行为上的满分呢?因此,法律知识和技术可以通过闭卷笔试测试,但政治思想和理念不宜通过闭卷笔试测试。
况且,最近几年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测试表明,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考试内容是固定的,表述都是绝对统一的权威表述,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是“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和开放性”,社会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是“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
宪法法律至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其中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特征”、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基本原则”,等等,这些都是严格的权威的统一的政治表达,在选择题中,必须严格按照对应的表述作出选择,在论述题中也必须严格按照既定表达才可体现考生答题的“到位”、“地道”,方可得高分。这一特点决定了考生只要能够背诵或者熟记于心,对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的司法考试,是绝对没有大碍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结论。每年国家司法考试之前,由于人人都知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必考内容,且占分值很高,所以,考生无不是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恨不得倒背如流。这样一来,在测试之中也无法区分考生之间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领会差别,更无法测试出每个考生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真正信奉程度及在实践中的贯彻效果。这种国家白送的特殊分数人人都能拿到,但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信奉程度及实践效果,却总是千差万别,不可能都得满分或者高分。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理论即便列于法律理论,归入法学范畴,纳入法理学科,即便具有单列为考试大纲的高贵地位和占据重量级分值的特殊资格,在考试题目设计上也难以做到对考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实掌握程度的科学测试。这就更容易暴露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的政治性和形式性,国家与其这样“白送”分数,还不如干脆取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测试而给本该测试的法律知识更多的测试机会。最显著的变化就是,以前试卷四都有商法的案例分析题,但这两年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占到一道论述题,进而使商法案例连续两年空白。虽然不能一概断定其中的因果关系,但如果取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测试,总会让位于基本法律部门测试的更多的机会。一个基本法律部门或者说法学院的一门必修法律课程,竟然抵不上几句严格的权威的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见权力对国家司法考试的介入程度非同一般。这更有力地说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应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
第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是对国家司法考试考生政治思想的强行干预,违背了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原则。前文多次指出,国家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考试,应以法律理论、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作为唯一测试内容,不应搀杂法律之外的其他内容。作为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不管其参加考试的目的和动机如何,但只要其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就可至少推定为其对法律职业的兴趣或追求,甚至可推定其对法律专业的情感甚至信仰。即便不从法律情感和信仰角度观察,单从国家司法考试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角度看,国家司法考试追求的也应是纯粹的法律职业技术能力测试,重在理论、知识与规定的测试,不管考生是否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司法考试上述应考内容本身不涉及思想自由或信仰。易言之,报考国家司法考试者,并没有因为法律理论、知识与规定的测试而使自己的思想自由或信仰受到干预,因为毕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的应然地位和目标秩序要求,人必须服从于法律,而不能超越法律。既然选择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就意味着一旦成功并进入法律职业人队伍后对法律的专业性服从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