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分析案件中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依次收集相关证据,促使法官达到内心确信
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上是否有作用和作用的程度,又称之为证据的价值。证据的证明力主要反映为证据的关联性。在诉讼理论上,常以诉讼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为标准,将证据分为证明力强的证据和证明力弱的证据。分析案件中不同证据的证明力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证明力强弱是多个证据比较的结果,如果只有一个证据,则无所谓证明力强或弱。
第二,多个证据进行比较,还必须有同一的参照标准。常用的参照标准有两个:相对于同一证明对象某一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另一证据;综合全案的所有证据,确定证据的证明作用的强弱,这是针对全案各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的充分和可靠程第4期栗明: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运用341度而言。
第三,证明力的强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以收集到的诸多证据相比较而言的。一个证据究竟属于证明力强的证据还是证明力弱的证据,取决于案件中收集证据的数量和对每个证据证明力的正确认识,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第四,司法经验表明,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尽管具有相对性,但仍有一定规律可循,《规定》第七十七条对证据的证明力强弱作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以上仅就单个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而言,但是全案证据的证明价值绝不等于单个证据证明价值的简单相加。评断全案证据的证明价值,是在认定单个证据或证据组合证明价值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全案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效果,来确认是否达到了证明标准。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不同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案件则是“优势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出现原被告双方举出的证据对各自有利,但各具有一定证明价值的情况。这时评断全案证据的证明价值,就是先分别评断每一方证据的证明价值,然后进行证明价值大小的比较,看哪一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哪一方证据所表明的事实更可信。《规定》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若发现本方证据的证明力总体上有大于对方的优势就应及时请求法官作出本方胜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