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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运用

  

  司法认知也称审判上的认知或审判上知悉,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司法认知的对象主要是特定的案件事实,在美国等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国家,司法认知的对象除了案件事实外,还包括立法事实。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使用司法认知的概念,但是也有类似规定,如《规定》第9条。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其不利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同或者不加争执。自认的法律效果即是免除了事实主张者提供证据对此加以证明的责任。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自认,一般将其理解为当事人陈述之一种,《规定》第8条确定了明示与默示两种自认方式,“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从总体来看,我国没有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免证制度,在相关概念的理解上也存在着混乱。因此尽快构建完善的免证规则体系势在必行。作为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应养成使用免证方法的意识和习惯,以期降低举证的难度,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


  

  4 运用举证时限规定,排除对方失权证据古希腊法典中有一句著名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举证时限制度设立的目的即在于此。所谓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期间制度。举证时限制度包含了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两方面,尤以后者为重。该制度的设置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突袭”,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同时可以维护法院判决的既判力,提高司法权威。


  

  《规定》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了举证时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以及延期举证的申请。这标志着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随时提出主义向限时提出主义的转变,它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而言,一方面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将证据按规定提交法院,确有困难者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另一方面,要注意对方有无逾期证据进入诉讼,因为除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证据”外,逾期的证据永远无法进入诉讼程序进行质证(对方同意的除外) 。一旦对方将逾期的证据提交质证,本方应立即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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