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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运用

  

  一般来说,按照上述原则将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就能保证诉讼的公正,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新型案件中,却适得其反。这时需实行证明责任倒置,以求恢复诉辩双方的平衡状态。证明责任倒置是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指在一定情形下,不按照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决定某个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而应当实行与该原则相反的分配,即将原来由原告负担的证明责任予以免除,而就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负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以立法的明确规定为前提,如果没有立法明确规定,就应视为适用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列举了八种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这里不一一赘述[2]。


  

  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始终固定在一方当事人,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则经常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作为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提供证据在建立起自己主张事实被法官确信的阵地后,要时刻把握证明责任已转向了对方的原则。对方提出反驳己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也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己方只需指出对方举证不能应承担的责任即可,而不是去提供证据攻击对方的反驳主张,只有在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以后己方才有必要这么做。


  

  3 运用免证规则,免除已方的证明责任


  

  免证规则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对那些无需用证据来证明的未知案件事实,凭借司法人员的经验常识或逻辑推理等直接加以确认的证明规则。在当今世界各国,比较多见的免证规则包括推定与司法认知,另外也有国家将自认归于此列[3]。


  

  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推定表示两个事实之间的关系,一个是已知的基础事实,一个是未知的推定事实,一般情况下,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共存关系,所以由基础事实存在可以得出推定事实存在。需注意的是推定免除的只是就较难证明的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当事人仍需就基础事实的存在与否负担证明责任。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这个推定中,基础事实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推定事实为“婚生子女”,虽然事实主张者可就推定事实免证,但仍要举证证明该子女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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