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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运用

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运用


栗明


【摘要】  证据在诉讼理论与司法实务中的重要地位毋庸质疑,诉讼过程实际上就是证据的运用过程,证据的运用直接决定着诉讼的结果。从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角度对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运用做一宏观上的把握,分析了如何运用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免证规则、举证时限、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等一系列具体证据制度,实现诉讼目的。
【关键词】证明责任;免证规则;举证时限;证明力
【全文】
  

  司法证明的过程具有溯源性,它是由结果去寻找原因或原因的原因,在这个过程中,证据起着关键性的决定作用。因为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法官不可能穿越所谓的“时光隧道”去亲历事件的经过,而只能依据事物在客观世界留下的“映记”即证据去推导案件事实。诉讼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证据的运用过程,“证据的运用是贯穿于诉讼程序中的一根红线和充满灵感的神经”[1]。可以这么说,证据的运用直接决定了诉讼的结果。本文试从当事人特别是代理律师的角度拟对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运用作一宏观上的把握。


  

  1 确定证明对象,寻找证据与事实的关系


  

  在司法活动中,证明的对象或客体主要指需要用证据等证明的案件事实。司法证明活动的诸环节中,证明对象既是证明的出发点又是证明的归宿,它指明了证明的方向、内容和目标。一般来说,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事实,但案件性质不同,具体的证明对象又有所区别。就作为民事诉讼主要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事实来说,学理上也有不同理解,通说为“法律要件分类说”,其是以实体法律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将民事诉讼证明对象分为权利发生事实(如合同的订立) 、权利妨害事实(如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权利消灭事实(如债务履行)和权利受制事实(如超过诉讼时效) 。程序法事实如有关回避的事实、关于耽误诉讼期限的事实、有关管辖的事实等等也是证明的对象。在诉讼中,当事人及代理律师首先要确定案件的证明对象,明确了证明对象,就意味着证据范围的确定,紧紧围绕证明对象去取证、举证、质证和辩论,既不疏漏必须证明的案件事实,也不致为与案件无关的或细枝末节的事实所干扰。


  

  2 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确定已方举证的范围,证明自己而否定对方


  

  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证明对象解决的是案件中哪些事实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而证明责任解决的是由谁来证明的问题。民事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比较复杂,学说林立。近代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待证事实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和法规分类说,其中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随着现代社会新型案件(如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责任等)的出现,一些新的理论应运而生,出现了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和利益较量说等。我国理论界一直以来采用的是与法律要件说相似的分配原则,主张证明责任应作如下分配:第一,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证明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第二,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变更或消灭的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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