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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2、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不涉及到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

  
  假设有A、B、C、D、E五家公司,其中A为实际控制人,B、C同为A绝对控股的兄弟公司,C绝对控股D、 D又为上市公司E的控股股东(持股40%)。目前,实际控制人A欲将C注销,并将C持有D的全部股份转让给B。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履行要约豁免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为,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于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且不涉及到上市公司股份的过户,不需要履行要约豁免和刊登收购报告书义务,只需要由上市公司做简单的提示性公告即可。

  
  符合此种情形的典型案例为潍柴重机(000880)案例。2009年5月25日,潍柴重机发布提示性公告称,“本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控股”,持有本公司30.59%的股份)通知,根据2009年5月7日的山东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原则同意对潍柴控股、山东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及山东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组,组建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山东重工集团”)。本次重组实施后,本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2009年6月16日,由山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山东重工集团在山东省工商局注册成立。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程序性问题

  
  1、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问题

  
  近年来,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陷入严重亏损甚至资不抵债,必须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才能走出困境。但是,这些公司很多因为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对于这部分上市公司能不能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相关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

  
  2007年8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解决了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问题。

  
  根据《通知》的规定,如果重组方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将发生实质性改变,即“脱胎换骨,更名改姓”,重组完成有助于减轻或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在立案调查期间,并购重组可以同时进行。

  
  为保证公平、公正,保证重组取得实效,此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的启动程序为:由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提出意见→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会商证监会稽查局共同研究决定。

  
  2、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终止执行重大重组方案的程序问题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应该履行的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然而,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拟终止执行重大重组方案的,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却未曾涉及。

  
  我们认为,不管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大重组方案还是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终止执行重大重组方案,均可能对上市公司构成极大的影响,因此,应该履行相同的程序。

  
  三环股份(000883)案例便是一个典型的案例。2008年11月13日,三环股份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审议的议案之一就是《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工作的议案》。投票结果显示,大股东三环集团由于是关联方回避表决,二股东武钢集团投了弃权票,导致赞成率仅为50.89%,未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因此,《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工作的议案》被否决。

  
  3、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时间间隔问题

  
  对于由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的IPO和上市公司再融资,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也就是说,需有6个月的间隔期。但是,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时间间隔问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并未做明确的规定。

  
  对此,我们认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可以不受时间间隔限制,只要条件成熟,可以尽快再次启动。*ST方向便是一个典型的案例。*ST方向于2008年11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决定, 2008年12月9日,启动第二次重大资产重组。2009年2月23日,第二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证监会并购重组委通过。

  
  (二)拟认购资产存在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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