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到了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及其保护人的实际利益、安全、平等、幸福等的需要已经超出了18世纪的正义论理论,18世纪占统治地位的以社会契约、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为理论内涵的自然法哲学也已不再适应19世纪资产阶级发展自由资本主义的需要了。同时,古典自然学派过于注重抽象思辨、忽视事实或试图从它自己内在的意识中创造事实的思辨哲学受到了后来崛起的实证主义者的批判。以斯宾塞为代表的进化法哲学、以边沁、穆勒和奥斯丁为代表的具有功利主义特征的实证主义法哲学和以龚普洛维奇为代表的社会学实证主义法哲学诞生并顺应了历史发展的需要。西方法哲学在19世纪中叶发生重大转型。这种哲学观念上的转型带动了新的刑事学派的形成开」法理论的更新以及刑法研究方法的改变。18世纪末,刑罚目的的范围开始脱离早期的几乎普遍存在的对威慑和报应的关注,认为刑罚的报应和威慑动机在道德上都不是充分的,社会本身必定对违法者的出现承担一定责任,犯罪人改造开始确立自己作为刑法理论标准元素的地位,原有的报应刑逐渐向面对现实的等质教育刑论转化。其后,随着一种自称是“科学的哲学”——实证主义的诞生,开始了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的刑法哲学的新时期。实证主义一方面反对理性,主张不可知论,另一方面,强调把实证作为一切科学的方法论基础,把事实经验感觉等作为其哲学的基本范畴而与观念论下的思辨哲学和概念哲学相对立。在犯罪和刑法的研究方法上,实证主义采取科学的态度,结合自然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法律社会化和法学改良运动的契机,在主观主义的基础上坚持决定论,把研究的重点由旧派报应刑论所专注的犯罪行为转变到犯罪者的生理、心理素质及其人格形成和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方面,着重从社会实际状况现实效果等方面考虑犯罪的原因、防范和刑法的目的。法哲学观念的变迁、新刑事学派的诞生使刑法学和犯罪学都获得了有史以来最巨大的一次发展和转变,这种发展和转变带来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
【作者简介】
刘守芬,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叶慧娟,女,汉族,河南平顶山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维拉曼特:《法律导引》,张智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97页。
徐岱:《中国刑法近代化论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52页。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胡绳:《思想漫步》,转引自陈金全等主编:《人类文化历史变迁与法制文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34页。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夏新华:《法治:实践与超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胡旭晟:《无讼:“法”的失落》,载米健主编:《比较法学文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页。
田默迪:《东西方之间的法律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9~90页。
转引自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