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伦理即“自然”。在传统的中国人看来,自然的本质不是西方的理性或自然理性,而是伦理。中国人要“法自然”,就是要效法自然中所体现的伦理,依照自然中早已存在的伦理秩序建立或恢复力口强人间的伦理秩序为中心的社会生活秩序。自然的本质就是一种体现血缘宗法关系的尊卑、贵贱、亲疏的等级秩序,人际的“三纲”、“五常”关系不过是自然的投影与模仿。伦理就是人的本质,人的自然,人的本性。“法自然”实即“法伦理”,所谓自然法观念在中国实际上只是伦理法观念,而不是理性法。这种观念对刑法文化气质的塑造前已有所论述。
三、法哲学的变迁与刑法理论
哲学未与法学分开之前,很难直观地看出哲学观念对刑法文化的影响,因为刑法理论本身即包含于哲学之中。但当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以后,哲学尤其是法哲学上的变化在刑法理论中的映现就比较直观和明显了。近代法哲学对刑法理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哲学自身的变迁所带来的刑法理论和刑法文化方面的变化。
(一)人文主义与刑法人道主义
人文主义是始于14 世纪的意大利兴盛于15、16世纪的欧洲各国的文艺复兴运动中产生的一种哲学思潮,其引发于宗教改革,后来转为冲击神学观和君主专制。人文主义强调人的主体性,其影响波及到法学思想领域,主体性这一基点进一步拓展为人的能动性、理性与合理性,从而导致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思想的产生,人性论、个性解放、搏爱、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人道主义的思想也继而出现。人道主义思想更关注人的价值和人所应受到的人道的对待方式,从而在刑法观上主张罪刑相适应,排除封建专制下基于身份不平等和特权而产生的处罚不平等,反对畸轻畸重的刑罚;主张废除残酷刑罚,限制使用死刑,倾向于轻缓刑罚;提出罪刑法定,强调限制国家的权力,国家只有在必要限度内才能正当行使刑罚权。
(二)近现代西方法哲学的转型与刑法理论的发展
近代西方法哲学包括古典自然法哲学和德国古典法哲学,其继承并发展了其源于古代的理性主义传统,典型的理性主义是其理论基础,认为国家和法的基础是普遍的人类理性,要么在以理性命令为根据的先验应然世界中去寻找法的一般原则的基础,要么在理性的基础上把理性与存在结合起来,认为法体现了“理念的自由”,同时,近代法哲学家都把基于永恒不变的正义原则之上的自然法当作最高法,在坚持自然法原则的基础上尝试着从各自的角度提出解决法哲学问题的各种方法,而且他们都以作为法权本身最抽象的表现之正义来衡量是否是自然法权,并试图努力发展法权以接近永恒的正义,但这个正义显然被观念化和神圣化了。这种哲学观念在刑法领域中确立的结果即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兴起。刑事古典学派观念论这一客观唯心主义的理论为自己的哲学理论基础,着重理性思辨,从抽象原则出发,通过逻辑演绎,推导出具体的刑法主张和结论。在理性和观念论的指导下,古典学派在客观主义的基础上坚持非决定论,主张刑罚是对具有自由意志的犯罪人的惩罚,因为“犯罪者的意志在作为善与恶的能力的人之态意中或者在选择自由之中有其根源”, “由于有自由意志者的精神状态所有的所犯罪的大小轻重依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大小轻重而定都是一样的,刑罚亦应适应之而科处”。同时强调报应刑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