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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对刑法文化之影响研究

  

  当谈到哲学对刑法文化的影响时,以一种宏大的叙事风格来讲述人类宏大的哲学思想似乎是有些不着边际,与其将视野无限扩大,不如将之局限于和法律有关的这部分哲学即法哲学。事实上,近代以前,法学还未与哲学分离,哲学上的许多思考不可避免地牵涉到法,一些哲学命题也继而成为法的基本命题,引导了法的历史流向,这从古往今来诸多哲学大家的论著中皆可见一斑。人类在一般法基础上对法进行的哲学思考,最终形成了法哲学这一法学与哲学之间的边缘学科,正是通过法哲学这个桥梁,哲学对包括刑法文化在内的法律文化——无论是在观念层面还是制度层面——的发展和变迁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哲学基本命题对刑法文化气质的塑造


  

  除了关于世界本源的讨论以外,哲学上的一些基本命题都和法紧密相连,对这些命题的不同理解影响甚至决定了人们对法的基本态度,同时也导致了不同刑法文化在本质和类型上的差异。这里以东西方为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


  

  (一)人性和正义


  

  对人性的哲学探讨的形式及其关注的重点在中西方呈现出巨大的不同,其中最大的差异在于对人性问题的界定。古代中国的先哲习惯于把人性问题等同于人性善恶的问题,从伦理学角度予以关怀和考量,在选择用什么样的方法抑恶扬善上,各家先哲对法律(主要是刑法)或倚重或排斥,伦理道德与法相争,这既为古代中国传统刑法文化涂抹了浓重的伦理道德色彩,也匡定了古代如明刑弼教德主刑辅、宽猛相济、以教为先、以刑去刑等刑法原则的具体内容,无论是重刑主义还是主张教化,正是因为有了人性这一基础,到了汉代董仲舒时,其才能融合各家法律主张“真正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人治和法治混同、刑罚和教育兼用的刑法主张和司法原则”。[2]


  

  至于正义这一命题,其在中国历史上根本就处于一种空缺的状态。纵览中国古代思想史,很少见到“正义”这一字眼。从西周时期的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开始,直至儒家学说最终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主导,其间虽然经历了各家学派的起落兴衰,各种形式和名称互异的观点纷呈,但哲学上的主流话语始终是伦理道德和礼义。无论是积极入世的儒墨,还是消极无为的道家,其话语的主题和本质均可归于道德或伦理,“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种哲学信念决定并支配了人们对法的看法。在中国,法作为早期氏族间征伐、杀戮的产物,始终保留了暴力的特征,它的暴力性、工具性使得它完全成为国家强力的象征。因此,儒家反对用法壮法,主张教化人心,德主刑辅。法家是重视法的,但归根结底是重刑,认为法之用虽在兴功惧暴、杀戮禁诛,对于君主统驭臣民却也不可或缺,并非是因为法本身蕴藏着某种社会理想或正义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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