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这个案子放在中国,更大的可能是审判中,法官将两个证人的证言(并且还是)作为主要的证据,并适度结合弹壳退膛的事实,认定该女子犯有杀人罪,并且得出一个为社会广泛接收的,符合人的正常思维的判决。然而美国的法官对人证的认识体现出了西方哲学中对人性本恶的看法,因为人证一个是该男子亲属,一个是未成年人,因此存在证人陷害嫌疑人的可能,而这个可能,则犹如一根稻草救了嫌疑人的命。
西方审判中对人的宽恕的心态给了我很强的感受。
在茱迪斯的发言结束后,我提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美国社会是如何消化这个让人心存疑问的判决的。茱迪斯很简洁的说,在美国,法院严密的程序和光荣的历史是令人尊敬的,公民对法院有足够的信心,因此社会不会对该判决有太大的情绪,当事人对判决程序外的抵抗也是很少见的。
我想,首先应该判断这个判决公正不公正,科学不科学,可能有人有不同看法,但是这个科学的,尊重人权的判决的逻辑应该是非常明确的,能为一个理智的大众所接收。如果该男子的亲属有意见并到法院去闹,或者不停的上访,法院应不应该因为顾全稳定的大局而改判。我想不能,一虽然我们的系统不是判例法体系,但是在审判公开的制度中,一个判决一旦做出来,便对整个社会都有影响,判决绝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情,也会深深影响社会的认识和行为,在尊重判例的思潮越来越强劲的今天,法院应该认识到,判决不是为当事人而作,同时也是为社会而作。法院要为公平正义而斗争,打败邪恶和特权,力挽狂澜,而斗争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喝茶聊天。
一个人的理性无法将一个判决和社会现实分割开来,这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决定的。
高漫律师的问题是,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遇到了法律上的风险(伪证罪),在美国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茱迪斯说她已经注意到了中国的这个情况,这是辩方和控方在法庭上地位不平等的一种表现,需要修改。在法庭上,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有特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完全对等,即使这个机关是检察院,因为法院的定位是完全中立的,不应该屈服于任何一个机关或者部门,在理想中法院完全独立于行政,并有力量通过
宪法对行政部门执行判决书,而不管这个行政部门是不是国家主席,法院不应该给位高权重者好眼色看。在我们国家把法院放到司法机关的篮子里,这是对法院地位的贬低,会引起社会的广泛的认识错误,也会引起法院自身的定位错误,应该作出相应修改。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在司法么?他们应该仅仅是暴力安全机关而已,我觉得一个完全独立的法院根本无需检察院对他的判决挑三拣四,因为法院的判决是多审级制的,并且在他的最高审级上主持的,是有名有姓以威望存世的国家大法官。法院的权威来自独立中立和专业,而不是有个机关对他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