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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桥梁”茱迪斯女士演讲带来的思考

  
  接着茱迪斯开始介绍了一下美国刑法在历史上的发展轨迹,谈到美国法的渊源还是来自英国,米兰达条款不是一开始就确立的,是后来逐渐建立起来的。茱迪斯认为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法律上的一个重大进步是1963年,宪法解释认为必须要为没有能力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费的律师,并且规定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密制度,这就为律师的辩护豁免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一个案件的代理中,一个辩护律师需要注意以下情况:

  
  1、在代理开始以后,律师要明确告诉保密制度的内容,消除嫌疑人对律师的戒备心理,为深究案件事实真相打开心理防线,并与当事人明确联系方式。

  
  2、一个律师要尽可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这就要承认辩护律师有时会站在灰色地带,律师这个时候要保持纯洁的身份并抵制自己的政治倾向。

  
  3、律师在有必要时应该要求法院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事实。

  
  4、为开庭做充足的准备。

  
  5、搜集法律和案例。

  
  6、准备交叉询问的相关问题,为询问工作做准备。

  
  接着茱迪斯讲了一个案例,这个案例中一男子死在家中的椅子里,脚下躺着一把枪,枪膛中的子弹退了出来,该男子系中弹而亡。在房间中的男子的母亲和一个串门的小孩指认是男子的女朋友枪杀了该男子,而该女子拒绝承认,并说男子是自杀。

  
  在法庭上,检察官认为枪膛中的子弹在射击之后,需要人为退膛,弹壳才能从手枪中退出来,而如果男子是自杀,该弹壳不可能被一个已经死去的人退膛,所以该男子不可能是自杀,必定是他杀,结合两个证人的证言,应该认定该女子犯有谋杀罪。而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要做十次坠落实验,即让该射击后尚未退膛的手枪,从该男子中弹部位的高度落下十次,然后统计出结果。经过实验得到的数据是,在十次中,有四次因为摔落的力量,弹壳自动从手枪中退出枪膛,而无需人的力量帮助,因此辩护人认为,弹壳退膛不能证明该男子是他杀,并且两个证人一个是死者的亲属,一个是未成年人,这些证据未达到让该女子获罪的证据强度,法院应该判决该女子无罪,最后法院支持该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通过这个例子可以看到律师在辩护中的工作是建设性的,卓有成效而鼓舞人心的。

  
  但是我在想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中国会怎么样呢?首先法官会同意作十次坠落试验么?法官可能想的是,“难道这个律师是想考验我们法官的智商么?”这个建设性的意见非常可能被否定,在法庭上,嘻嘻哈哈的两句嘲笑,就能让一个有想法的律师无话可说,并无权说话。其次,这个实验做出来,法官可能会说:“十次里面只有四次弹壳摔出了枪膛,占少数,没有摔出来的次数是六次,占多数,因此摔不出来的概率要大于摔出来的概率,因此,该男子更有可能是他杀,应该判决女子有罪,”这样一个经典的判决又将流产。我明白这个案例的意义,不仅仅是说律师可以在法庭上做什么,而是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对一个嫌疑人判处刑罚,要求达到的证据强度要能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这就意味着,在刑事判决中,法官要摒弃比例思维,不能认为“摔不出来的概率要大于摔出来的概率”, “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就是指,在这个案件中,因为存在弹壳被摔出来的可能性,所以就不能判决该女子是杀人犯,这将极大的考验社会对疑虑的容忍度,同时也说明在美国,社会认为就算一个犯罪嫌疑人逃脱了法律,但是社会仍然认为这种逃脱产生的危害,并没有感性中想的那么大,一个人过去不能决定他的未来,人是会变化的,社会中新的犯罪产生的威胁要远远大于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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