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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卡特尔豁免的理性分析

  
  五、我国反垄断立法应如何对待出口卡特尔?

  
  (一)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应有立场:明示豁免出口卡特尔

  
  从目前来看,各国反垄断法对于出口卡特尔的态度基本上是一致的,只不过有的国家明示予以豁免,有些国家默示予以豁免。最近10年时间内,有些明示豁免的国家改变立法,转向默示豁免,那是不是中国也应该走默示豁免的道路呢?我们认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众多,出口的产品也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很容易发生过度竞争从而损害到出口秩序和国家利益,而出口卡特尔所固有的秩序价值可以在这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理应明确规定豁免出口卡特尔,从而引导出口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对于那些国际竞争力不强的我国出口产品,利用出口卡特尔可以降低出口成本,提高出口效益,充分发挥其效率价值。

  
  明示豁免出口卡特尔相对于默示出口卡特尔而言,由于有一系列的公开操作程序,因此,其运行是相当透明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垄断性出口卡特尔的成立,这样,明示豁免的出口卡特尔遭受外国反垄断诉讼的风险自然会减少。而默示的出口卡特尔由于不需要登记或通知,也不需要后期的报告,所以其实践的运作情况如何,很难了解和获得有关资料,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其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同时由于没有通知制度,没有进一步的监管,也就增加了出口卡特尔遭受外国反托拉斯诉讼攻击的不确定性,也不利于合作企业之间交流信息。[24]最近的一份OECD有关竞争法适用除外的背景注解也表达了相类似的观点。OECD认为,出口卡特尔的明示规定不仅仅是排除适用,更重要的是其具有澄清的价值。[25]

  
  (二)我国反垄断立法进程中的出口卡特尔

  
  1.《反垄断法》(草案)(送审稿)

  
  2004年2月26日由我国商务部草拟并上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共68条。其在第二章“禁止垄断协议”第11条“协议的例外许可”中规定:“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许可,可以不适用第八条规定。(一)为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型号的;(二)为应对经济不景气,制止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三)为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效率、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的;(四)为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市场的;(五)其他有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但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反垄断法》(草案)(修订稿)

  
  2005年9月14日的修改稿共58条。其在第二章“禁止垄断协议”第11条“协议的例外”中规定:“经营者之间为下列目的之一达成的协议,如果能够使消费者公平分享由协议产生的利益;同时,协议是为达到这些目的所必须采取的;并且协议不会严重排除相关市场的竞争,可以不适用本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一)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而统一商品规格、标准的;(二)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的经营效率、增强中小企业经营者的竞争能力的;(四)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为增强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的;(六)在经济不景气时期,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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