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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卡特尔豁免的理性分析

  
  澳大利亚对于出口卡特尔豁免的管理不同于美国,它实施的是通知制。澳大利亚《1974年贸易行为法》第51条规定,一份合同、安排或谅解(以下统称出口协议)的任何规定如果仅涉及货物的出口或在澳大利亚领土外提供服务,应在该出口协议达成后的14天之内通知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并告知出口协议的全部和准确的细节(不包括货物或服务的价格细节但包括任何定价、控制或维持价格方法的细节)。一旦履行了通知程序,该出口协议一般都能得到豁免。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为了实施出口协议豁免制度,还于2004年制定了《贸易行为法出口协议豁免指南》。

  
  (二)默示豁免模式

  
  默示豁免模式,是指反垄断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出口卡特尔是否应该豁免,但由于其规定,仅适用于影响国内市场的反竞争行为,所以,从中可以推定,对于那些只影响外国市场的出口卡特尔,反垄断法应予以豁免。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包括几乎欧盟所有成员国,对出口卡特尔都采默示豁免模式。例如,爱尔兰《2002年竞争法》第4(1)条规定,所有企业之间的协议、企业协会的决定和一致行动,如果其目的在于防止、限制、扭曲国内或国内部分地区任何货物或服务贸易的竞争,或其结果在于防止、限制、扭曲国内或国内部分地区任何货物或服务贸易的竞争,那么,应予以禁止并宣告无效。该法并不适用限制或扭曲其他国家竞争的协议。

  
  (三)非法定豁免模式

  
  在一些国家,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规定出口卡特尔是否该豁免,同时也没有将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仅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这就是非法定豁免模式。采该模式的国家有卢森堡、俄罗斯、泰国和乌拉圭。例如,卢森堡《2004年反垄断法》一方面规定,禁止限制竞争的卡特尔和其他行为,另一方面,该法却没有明确限定法律的、经济的和地域的适用边界。[3]关于非法定豁免模式,从字面意思,我们可以推定,它们对于出口卡特尔与国内卡特尔的适用是同等对待的,并没有因出口卡特尔而给予特殊对待。但从实际运作情况来看,这些国家一般也豁免本国的出口卡特尔。

  
  二、立法理由

  
  现代反垄断法发端于美国的1896年《谢尔曼法》,在该法制定之初,就把打击卡特尔行为作为其主要目标之一。然而,该法制定20年后,美国又通过《韦布-波密伦法》率先规定了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这是为什么呢?二战以后,市场经济国家陆续制定了反垄断法,均强调要严厉打击核心卡特尔行为,但为什么很多国家同时在反垄断法中或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明确对出口卡特尔行为网开一面呢?这其中必有着深刻的背景和原因,反映了立法者所想要达到的不同于一般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

  
  (一)美国

  
  一战前后,与其他国家例如英国和德国相比而言,美国的出口贸易非常小。为了使制造商和生产商尤其是小型制造商和生产商发展有效的出口组织和外国企业进行竞争,联邦贸易委员会在1916年的一份报告中建议,允许出口贸易领域的合作,建立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在议员韦布-波密伦的提议下,国会于1918年通过了《促进出口贸易法》(an Act to Promote Export Trade)(又称《韦布-波密伦法》)。国会通过该法案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帮助美国的小企业,因为这些小企业在财力上无法单独实现出口计划。在那时,美国小企业确实需要相互合作来对抗处于支配地位的外国买方卡特尔的经济权力,这是《韦布-波密伦法》正当性所在的主要理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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