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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对案外人的效力

  
  协议管辖是指案件的管辖法院不由法律规定,而由当事人依法协商确定。当事人享有协议管辖的权利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运用。这意味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他们能够寻求最为信赖的法院进行诉讼,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因为协议管辖为本身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设定管辖权,其直接的主要效力在民事诉讼领域,所以,协议管辖是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合同。尽管这种诉讼合同与一般民商事合同显有不同,但是,既然是合同,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在诉讼合同中也应得到适用,即诉讼合同对案外人一般没有约束力为当然的结论。即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协议管辖对丙公司没有约束力。

  
  从比较法上看,赋予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权利,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或地区民事诉讼立法的普遍作法。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至40条是“关于法院管辖的合意”的规定,《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1于16条对协议管辖作了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120条是协议管辖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427条对合意管辖设有规定。但是这些立法例也没有提供现成答案解决本案争点问题。之所以如此,正如德国的罗森贝克等在其名著《德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言:“原则上,对于诉讼合同的解释适用《民法典》(指德国民法典)第133条(意思表示的解释)、第157条(合同的解释)。由于诉讼合同不涉及第三人的权利。没有必要总是严格地从第三人的客观受领人的视角来解释。”“原则上,诉讼法的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然而,由于它们总是针对某些实体权利而订立,所以就产生了是否对权利继受人或者债务继受人发生效力的问题。”这些立法例和观点也应作为参考来解决本案争点问题。所以,从比较法上看,本案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协议管辖对丙公司也没有约束力。

  
  另外,法发(1994)29号第9条协议管辖对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尚没有约束力,按照举轻明重的解释规则,协议管辖对其他案外人,包括被告也当然没有约束力。同时,本条将协议管辖与仲裁协议并列规定,仲裁协议对第三人没有拘束力的规则亦应类推适用于协议管辖为当然之理。因此,对于本案,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协议管辖对丙公司当然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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