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相邻关系

  
  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形成相邻通行权。一般来说,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或者土地,处于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非经过邻人的土地不能达到公用通道或虽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较高的费用或十分不便,可以通过邻人的土地以达工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选择道路时,应当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少的路线,如需小道即可,就不得开辟大道;能够在荒地上开辟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开辟。[29]从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来看,不动产权利人必须为相邻“袋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的便利,也要求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也支付偿金。[30]可见,相邻通行权是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相邻土地权利人必须为通行权人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民事立法对此无不加以明确认可。

  
  2.相邻土地利用关系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31]《民法通则》对此也没有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区分建筑施工关系与管线铺设关系,只笼统规定了相邻施工关系,即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32]也就是说,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修缮或铺设管线等必须使用或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当允许。占用人应在约定的范围内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土地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以补偿。

  
  具体说来,相邻土地利用关系形成相邻土地利用权。《物权法》从相邻关系的实践出发,确定了相邻土地利用关系的两种基本类型,即相邻建筑施工关系与相邻管线铺设关系。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中,因建造、修缮建筑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情况实属正常,发生相邻建筑施工关系也就不言而喻。土地权利人如果在建筑施工时暂时而且有必要使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相邻的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33]另一方面,从建筑工程学角度讲,土地权利人,非经过邻人的土地而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等管线,而此等管线又为土地权利人所必需,该土地权利人有权通过邻人土地的上下安设,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安设,仍有损害的,应支付偿金。[34]对此,很多国家或地区对基于相邻建筑施工与相邻管线铺设而产生的相邻土地利用关系作出了规定。不仅从积极效力层次规定了相邻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从消极方面规定了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35]

  
  (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1.日照妨害防免关系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包括日照妨害防免关系、相邻环保关系以及相邻危险预防与排除关系。[36]《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37]相邻各方在修建建筑物时,应当与相邻他方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害相邻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相邻一方修建的建筑物影响了相邻他方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即构成妨害,受妨害方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妨害方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38]

  
  民事立法或者物权立法之所以确立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源于现实社会中人们对居住质量的追求,而通风、采光和日照状况如何,是衡量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现代社会城市化的发展,现代都市高层建筑越来越普及,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比过去缩小,有关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矛盾与纠纷也纷至沓来。与此同时,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为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构成因素,对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这一类型的相邻关系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于是,不少国家纷纷通过立法确立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的具体规则,有的国家立法还对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进行精确限制,[39]以保证居民之通风、采光和日照。

  
  2.相邻环保关系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弃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40]据此,相邻一方在生产或生活中排放上述污染、有害物质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果由于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损害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应该说,我国《物权法》对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弃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作出限制性规定,是我国民事立法最新发展的重要体现之一。毕竟,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质量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各国政府都在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其中重要的举措就是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41]然而,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的调整并非全能,对因环境问题产生的相邻关系及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则主要由民事法律加以规范。于是,各国民事立法在相邻关系中无不注重相邻环保关系的调整与规范。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相邻环保关系,无疑是其注重生活性并体现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之一。追根溯源,《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的“不可称量物质侵入”禁止性规定的适度引入。[42]一般来说,法律原则上应禁止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振动等不可称量物质侵入相邻不动产,但如果侵害轻微或者按照当地习惯认为不构成侵害的,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容忍。当超过必要限度或者可容忍的限度时,相邻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