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付立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
就我国重刑法典形成的原因来说,可以认为,我国古代社会乱世长于盛世,而“乱世用重典”又是历代当政者的治国经验,所以形成了刑法优位、重典优位的法制局面。
在与笔者交流时,梁根林教授认为,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往往反映了立法者对刑罚的矛盾复杂的心理:一方面,立法者潜意识中对刑罚抱有某种不信任心理,因而竭力收缩刑罚干预的范围,放跑了许多应当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另一方面,又对重刑抱有不切实的心理期待,将遏制和消灭犯罪的希望寄托于严刑峻罚,简单化地认为刑罚量与犯罪率必成反比例,刑罚越严厉必越能遏制犯罪;反之,犯罪率上升的原因就必然是打击不力。于是,就应当加重刑罚。这种思维演绎的结果往往就是犯罪量和刑罚量同步增长、交替上升,甚至刑罚反被犯罪所遏制而难以为继。各国刑罚运作的实践证明,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是刑罚资源投入很大而刑罚效益最差的一种刑罚资源配置模式。
刑法机制运作不畅的外发性原因则是所谓的刑法立法的单轨制,即刑与罪的法律规范只存在于刑法典和单行刑法中,单轨制不可避免地使刑法规范与其相依托的相关法律形成毛与皮相分离的状态。可以说,顺应世界潮流,实现刑事立法的双轨制是严密刑事法网、顺畅刑法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学者关于轻刑化之理由的系统论证,可见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 2001年版,第664—667页。
另外,如前述及,导致刑法机制运作不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刑法立法单轨模式、刑法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存在立法疏漏、刑法适用解释方面存在误区和“后位预期”办案思路等(储槐植:“关注刑法机制”,载2000年1月14日《检察日报》) ,而所谓的刑法结构上的失衡(犯罪圈大小与刑罚量轻重上的不平衡)是刑法机制运作不畅的实质性和实体性原因。
例如,钊作俊、刘蓓蕾:《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论纲》,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5期,第6页以下。
冯军教授在新近的文章中,从国外刑事立法的最新动向、和谐社会与刑事立法的关系等角度入手,也表达了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刑事立法主要不是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而是进行犯罪化的观点。参见冯军:“和谐社会与刑事立法”,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2期,第72页。
对于“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评论者指出,由于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而漏网的概率大大下降,追诉率、定罪率和判刑率相应提高,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国家的刑罚资源投入和刑事司法系统的工作负担,但由于刑罚以适度和必要为限,单位犯罪的平均刑罚量大大下降,从而使国家投入的刑罚资源总量得到严格控制。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能够有效地克服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的弊端。它一方面通过提高追诉率和刑罚确定性加强了刑罚的威慑性,另一方面又通过公正适度的刑罚给犯罪分子以报应和惩罚,这不仅可以有效地伸张社会正义,加强社会伦理的力量,增强社会大众的法律认同感,形成遏制和预防犯罪的社会心理氛围,而且可以唤醒犯罪分子本人的社会伦理意识,使犯罪分子感到罪有应得,从而真诚地赎罪悔罪,认罪服法,改过自新。各国刑罚运作的实践证明,刑罚威慑效应并不单纯取决于刑罚的严厉性,而是更多地取决于刑罚的确定性和公正性。严密的法网、确定的追诉和适度的刑罚能够有效地堵塞犯罪分子逃脱惩罚的机会,造成强大的心理威慑效应,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的实现提供现实可行的基础。梁根林:《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162页。
国内不多的关于刑法谦抑的著作中,在论述“刑法谦抑精神的实现”时,也是主要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轻缓化的角度来展开的。见王明星:《刑法谦抑精神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页以下。
对于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理由,可参见冯军:“和谐社会与刑事立法”,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2期,第72页。冯老师并提出可参照德国刑法第323条c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规定本罪,笔者亦认为是一个较为可行的建议。
在确定在总体趋势上我国是否应该非犯罪化的问题上,还存在着这样的问题,那就是,我国的犯罪概念与其他一些西方国家的犯罪概念是不同的,我国严格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犯罪概念具有“定量因素”,在其他国家被作为犯罪处理的,在我国可能根本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在西方国家对于这些“犯罪”实行非犯罪化的时候,我国则根本不存在相对应的问题。所以,尽管非犯罪化也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但是在我国应该特别注意其相应的语境,切不可盲目照搬国外的做法。
2007年6月23日在贵阳举行的“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政策国际研讨会”上,梁根林教授即对当下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激情又理性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