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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危机”的症结何在

  

  三、刑法机制良性运行的基本保障——严而不厉


  

  严密刑事法网,同时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顺应潮流实现刑罚轻缓化[4],在犯罪圈大小与刑罚量配置上同时改变我国刑法机制的运作现状作反向变革,即在严密法网(由目前的“不严”到“严”,亦即相应扩大犯罪圈)的同时轻缓刑罚(由目前的“厉”到“不厉”,亦即相应缩减刑罚量) ,进行由“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的结构性优化,应该是我们在面对刑法机制运作不畅(“刑法危机”)时所面临的选择。这里,严密刑事法网同样能起到刑法的威慑作用,以此作为因刑之趋轻导致刑罚乏力的功能代偿。“严而不厉这种刑法结构能较好地同时发挥刑法打击犯罪保护社会与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两种功能,容易协调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与法的冲突”,“‘严而不厉是人类迄今为止探索寻觅到的利于刑法运作(刑法机制) 顺畅的刑法结构。”{4} [5]


  

  在这里,需要面对的一个基本的现实是,我国学界现在关于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的研究,不但更多地是局限在对于个别事案类型的解决方向上(就是否需要犯罪化的问题,学界的讨论主要包括婚内强奸、同性强奸、性贿赂、见危不救、恶意逃废债务行为、普通赌博行为、科学不端行为、违反环保义务行为、过失危险行为、劳动侵权行为问题等等。而就是否需要非犯罪化的问题,学界的讨论则主要包括安乐死的非犯罪化、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行为、公司董事行为、重婚行为问题等等) ,相应研究总体上是个案式的,宏观的、“高屋建瓴”的研究还相对较少;而且,总体的倾向似乎是侧重于对于非犯罪化(以及与此相关的非刑罚化)问题的关注,并且主张在我国现阶段适宜非犯罪化[6],而对于犯罪化的问题则是关注不够。在本文看来,将刑法结构从“厉而不严”变动为“严而不厉”,就犯罪圈的划定来说,尽管也存在着在一些问题上的“非犯罪化”问题,但是,就总体的趋势而言,仍是一个严密刑事法网(整体法网、个体法网)的过程,是渐次的犯罪化过程。[7]这一点,是应该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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