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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三)消费者网络通信权的履行问题

  
  电子商务时代,电子邮箱作为通信来往的重要工具,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几家大的邮件服务商,如263(包括免费邮箱和收费邮箱)和163.net的服务条款里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不约而同的有四种例外的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机构,公安部门的要求及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2)维护邮件服务商的商标所有权及其他权益;(3)在紧急情况下竭力维护用户个人、其他社会团体和社会大众的安全;(4)符合其他相关的要求。在这四种情况下,服务商可以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的邮件内容。除了263和163.net之外,新浪、易网、搜狐等网站没有直接表述为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的邮件内容,用了更加含糊的语言。服务商掌握、搜集用户的邮箱地址,将之公开或提供给他人,致使消费者受到大量的广告邮件、垃圾邮件,以致用户的正常使用受到干扰或受到黑客、病毒的攻击而不能使用,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失。

  
  (四)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障问题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网上商店往往采取格式合同以节约消费者的时间,大兴所谓“捆绑”条款:消费者只能点击“接受”或“拒绝”,而没有商量讨价还价的余地。在网上商店制定的格式条款中,有许多是违背消费者以致“单方权利条款”如规定网上商店对商品或服务运输延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等。对于网上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文字较小,内容很多,消费者往往没有在认真阅读思考的情况下就表示接受。事后,发生纠纷不能很好地解决,消费者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退换货权利也遇到很多新问题。例如在网上购买音乐及影视CD、软件、电子书籍等数字化商品,一般都提供在线传递的交易方式,并且消费者在购买这些数字化商品前,大多有浏览其内容或使用其版本的机会。然而,若根据传统的消费者保护原则,消费者在通过线上传递的方式购买了数字化商品之后,有提出退货的要求,很可能长生对商家不公平的情形。因为,商家不可能保证消费者没有保留其产品的复制品。所以,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换货的规定在数字化商品的电子商务中,还须重新审视和斟酌。此外,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相关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在商品送货上门之后,如果消费者提出非厂商经销商与商品的退货要求,相应的配送费用由谁承担?如果是因为网上的商品信息不充分,使得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发现与所宣传的不符,能否视为欺诈或假冒伪劣而适用双倍返还价款的处罚?等等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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