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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然而,我们也应当清楚低看到,消费类电子商务毕竟还处于发展的初期,受相关网络环境、政策法律环境、消费意识及市场环境的制约,还存在着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与厂商信用得不到保障,送货迟缓、产品信息不全等诸多弊端。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履行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而消费者的这些知情权的实施,使在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看货、了解情况、试用、讨价还价、进行交易、送货等一系列的环节相配套的。从而,这些环节中,除送货以外,其他的都变成了虚拟化的方式。消费者与供应者并不见面,通过网络宣传了解商品信息,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通过电子银行结算,由配送机构送货上门,等等。这种情况下,就自然产生了对于商家和商品相关信息的真实可靠表示怀疑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已屡见不鲜了。而互联网技术又使得某些商家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其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发布易的特点大行虚假广告和欺诈之道,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二)网上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数据的保护问题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问题。在传统的消费关系中涉及消费者隐私保护的内容也不多。但是,基于互联网进行的个人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的完全不同,网上消费者一般偶需要向注册网站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址、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等等。然而对于这些个人资料,很多网站并没有像事先承诺的那样采取措施加以保密。有的甚至还擅自将用户信息出卖给其他网站,牟取暴利。美国国家消费者联盟的一份调查报告就显示,64%的美国互联网用户认为网站将共享他们的信息,59%的用户担心网站在他们不知道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除上述隐私外,还有消费者的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账号和密码、交易账号和密码、财产秘密以及消费者的上网习惯、使用状况、网络活动踪迹以及消费者计算机存储的书籍、信息、内容等个人数据的侵犯。消费者购买、试用的某些应用软件,内含能窥探使用者计算机软硬件配置、数据信息内容的程序。还有一种技术手段(cookie)可以对消费者的网上行为进行跟踪,并对其建立专门的个人档案。这就造成了对消费者隐私权和个人数据的潜在危害。如果泄露给不正当竞争对手或者犯罪分子,或者黑客,就可能造成对这个客户的实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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