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通过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法律上宣誓: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1)人身、财产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获知权;(8)受尊重权;(9)监督权。
消费者保护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制度适用于消费领域的各个方面,而不论经营方式、产品种类还是服务,电子商务也不例外。尽管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电子商务带来了诸多方便和更大的选择余地,但由于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的种种特征,使得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国际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称:“全球性的网络环境对每一个国家或其法律制度解决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的能力提出了挑战。”这就提出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重要课题。考察国际上的电子商务立法,在消费者保护问题上总的精神是:依托现行保护制度,必要时,创制新的规则。就依托现行保护制度而言,许多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就首先明确,电子商务法的任何规定都不得对现行消费者保护制度有任何损抑。这项重要原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1996)首先创立的。该示范法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有一个重要的脚注:“本法并不废止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任何法律规则。”并进一步提出任何此类消费者保护法均可优先于《示范法》的条款。贸法会的说明明确了三项规则:一是,开展电子商务,仍受现行消费者保护法规的约束;二是,一旦电子商务法规与消费者保护法规发生冲突,消费者保护法规优先;三是,各国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尽量考虑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其后,许多国家在其电子商务立法中都纷纷对此予以明确。比如。哥伦比亚《电子贸易法》关于消费者保护法优先的第46条规定:“本法的使用不得损及消费者保护法规。”又比如,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辟专章对消费者保护做出了规定,其核心内容是政府应确保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因电子商务的环境而降低。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自1999年以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消费类电子商务在中国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网上购物作为一种新的购物形态,不仅有着与传统购物方式相比更为操作简便、节省时间、节约成本的优点,更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更高的效率上与更多层面上实现资源配置。对商品资源的配置实现了人们可以在网上买到许多在传统购物中难以买到的商品,对购买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则可以实现多种方式的集团竞价,使消费者可以以更低的花费买到同样的商品。而对于网上购物中的网络服务而言,更由于网络带来的灵活的沟通方式和调查营销手段使得网上服务呈现出传统服务所无法具备的针对性、多样性、即时性与高技术含量性、低成本性,从而使网上服务与网上购物对商家与消费者及市场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