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孙伟铭案折射出的几点法律问题
杨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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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案结束了,但是留给人们深思的东西很多。前一阵,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栏目专门以此案为焦点在现场进行了激烈的探讨和辩论。其实中间凸显了很多的问题,反映出了社会大众对于法律的陌生,甚至在人治抑或法治的这一基本问题上产生了误读,令人深思,尤其是我们法律人。
节目请到了王小东老师参加,当然,他作为一个左翼激进作家,看待孙伟铭案上自然是主张严惩如孙伟铭一样的犯罪分子。王小东老师提出了一个观点:“法律不能够同社会大众的一般道德情感相冲突,假如冲突了,法律就应当改正,在修改前应当按照最高的量刑来进行处理。”他这句话至少前半部分是没有错误的,但是具体到这个案件的讨论上,王小东老师的观点实际上是:“法官断案应当尊重社会老百姓的心态,不能和社会大众的呼声相抵触。将司法和老百姓的性命交给你们这些接受了四年科班教育的所谓法学家,我们老百姓没有安全感!”说罢,台下掌声如雷,群情激昂。
那么,这就引伸出了一个问题:社会大众的心态对案件的影响是什么?法官判案要不要照顾社会大众的情感?实际上,我对王小东老师还是比较尊重的,尤其是他的政治军事方面的前瞻性观点。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对其不以为然。
首先,我们要回答第一个问题:法律要不要体现社会道德?我们不否认,法律必须要体现社会的基本道德价值,假如一个法律违背了人类的基本情感,那么这个法律就是恶法。正如二战后对纳粹德国的许多战犯进行追究时,他们纷纷提出自己当年是严格遵循德国当时的法律行使的,因而无罪。这种观点当时就被新自然法学派进行了激烈地批判。因此,我们至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法律应当尊重社会大众的心态,不可以和社会基本道德相抵触。但是请注意,这是从立法阶段讲的,法律对社会情感的反映应当在也只应当在立法这一阶段体现,而不是在司法阶段。近些年的立法,诸如《
物权法》《行政强制法》的制定都召开了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大众的心声,令人欣慰。但假如法官判案还要看一看社会群众的呼声,那我们就要问了:设定法律的意义又何在?直接像古雅典一样设立个五百人陪审团进行审判不就可以了吗?那样不是真正的随时体现民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