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非驴非马的“河南陪审团”改革当慎行

  

  “河南陪审团”改革,其作用的空间则仅仅局限于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问题上发表意见,实质在于将陪审团的作用定位于为法官在对被告人量刑问题上提供参考性意见,至于陪审团是否了解案件事实则在所不问。根据媒体的报道,尽管陪审团的成员也全程参与了死刑二审案件的庭审过程,但是其并不参与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只能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发表看法。虽然他们所表达的意见“将作为二审合议庭的合议依据之一”,但是这种意见是否能对刑罚的确定产生影响,能在多大程度上产生影响以及这种影响的作用路径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晰。既然陪审团并不参与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那么其对案件事实的掌握恐怕也是有限的,那要求其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也就强人所难了。因为即便是量刑,也需要裁判者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准确进行。在我国目前量刑程序依附于定罪程序的状况下,在是否判处死刑问题上开拓“陪审团”的作用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一种变革。但问题在于,这种变革是针对陪审制在中国的具体适用而产生的,还是为改革一元制的裁判结构而进行的呢?


  

  三、陪审员构成的单一——“河南陪审团”是普通大众型还是社会精英型


  

  作为司法民主化的象征性制度之一,陪审制的优势即在于为民意在刑事审判中发挥影响提供制度支撑,同时维系着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同司法的互动关系。从世界范围内关于陪审制的实践情况来看,无论是陪审团制还是参审制,其制度构成的核心就是将普通民众引入到司法裁判过程中去,并设置相应机制以保证民众可以根据自己良心和经验判断如何对案件做出最合适的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参与案件审理的陪审员据以对案件做出评判的标准实际上反应出案件审理之时社会公众所秉持的价值理念。也正因为如此,陪审制才被视为司法民主化的代表,并由此而催生和固化着司法裁判的权威。


  

  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在选拔陪审员时都对其代表性予以高度关注,一致要求陪审员应当从普通民众中产生并提供制度上的保证。例如,在美国,确定陪审员的程序被称为“预先资格审查制度”。[5]在这个程序中,所有的候选陪审员都是从普通公众中随机选择产生的,然后由法官组织相关听证活动以确保陪审员的公正性。这些陪审员都来自于普通公众,同时法律也规定除了特殊人群之外,任何公民不得拒绝担任陪审员。陪审员在产生上的随机性使得其代表性大大增强。德国的情况大体类似。[6]如果陪审制在运作的过程中出现异化,使得陪审员的产生被局限在某些特定的社会人群中,那么陪审员的代表性将大受质疑甚至从根本上被否定。一旦出现这种情况,陪审制存在的正当性将面临彻底的困境,甚至可能沦为“司法暴政”的工具。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尽管陪审制在世界范围内几历兴废,各国在陪审员代表性问题上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警惕,不敢掉以轻心。我国在这个问题上同样也很慎重。[7]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