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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法学看中国社会

从中国法学看中国社会


孙培哲


【全文】
  
  北大教授陈瑞华今年刚出了一本书,名叫《论法学研究方法》。这本书针对中国法学研究出现的问题,提出我们应该改变法学的研究方法。在书中陈教授把当前盛行的法学研究方法称为“对策法学”, “我们过去的研究往往能够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急于提出所谓的解决方案,比如实践中有刑讯逼供的问题,我们就提供确立沉默权的方案;有非法取证的问题,我们就提出非法取证排除规则的设想;有证人不出庭的问题,我们就提出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建议……他们所关注的仅仅只是浅层次的立法或司法问题,没有去思考这些现象背后的深层结构,没有找出真正的理论问题就匆匆忙忙地投入到问题的解决之中。”我认为这一点应该说是切中了要害。当代法学正是如此,很多法学家经常出现一个问题提出一个方案,可往往是一个问题没有彻底解决,而由解决方案引发的副作用就已经产生了。 于是开始陷入一种无法自我“救赎”的怪圈里。因此,中国法学需要一种具有生命力的新理念。中国法学需要像中医所讲究的那样,要通过望、闻、问、切,开出一张对症下药且调理全身的方子;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推而广之,中国法学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部分,中国法学的问题也反映出了中国社会现实出现的问题。中国社会也需要从 “对策性”开始转变,进行一场全新的变革。

  
  客观地说,中国社会 “对策性”的现象真的是屡见不鲜。腐败严重了,老百姓反腐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就加大刑罚力度,判几个死刑杀鸡儆猴;醉酒驾车严重了,因醉酒导致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我们就大力打击醉驾,给酒后驾车的司机施以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给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机冠以“危害社会安全”的罪名。恕不知,这些看似如同80年代严打一样的措施,只能解决一时的燃眉之急,而且还会留下很多的后遗症。当然,我们不否认,所有的解决方法都是在问题出现后产生的,理论要符合现实的需要。但是过度强调这种观点,则忽略掉了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对现实的预测作用和指导作用,忽略掉了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和我们的政策和法律不能是一一对应的这个道理。因为现实是纷繁复杂的,我们不可能穷尽我们的社会资源,非但如此,我们还要使理论、使政策法律最大限度地适用,节约社会成本。我们不能在提出一项政策只是为了应付现实,就像小学生在考前临时抱佛脚一样。而是应该像一个成年人一样积极地准备着考试,虽然即使我们准备得再好,仍然有疏漏之处;但是起码我们得个七八十分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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