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两起案件是在同一天维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改判无期徒刑,并在几个小时后最高院对外发布“新闻发言”,肯定判决的正确性,明显反映是最高院插手下的统一。
3、有专家分析,对于酒后犯罪中主观方面的判断,“不能单纯根据喝酒是故意还是过失来认定”,主要还是根据“对具体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来判断”。具体说,有四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故意喝酒后故意犯罪,也就是借酒壮胆,那么可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是行为人过失喝酒后故意犯罪,比如酒后强奸,那么也可认定行为人是故意。三是行为人过失喝酒后过失犯罪,那么应该认定为过失。四是行为人故意喝酒,但酒后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实施了过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还是应该认定行为人为过失犯罪,而不能根据行为人故意喝酒了,就是故意犯罪。那么黎景全第二次碾压还未死亡的被撞对象李洁霞,算是四种情形中的哪一种?
答:专家分析的四种情形我赞同,认为是知识分子的良知、思想自由下之论,其区别一些御用专家居然可以配合政治需要,违心发表支持判决的言论。这些御用专家在此两案之前所编著的专业著作中却是肯定此两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至于“黎景全第二次碾压还未死亡的被撞对象李洁霞”一说,如有证据证明属实,并有证词、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印证是故意为之,则黎景全是构成故意杀人罪了。
4、最高院对黎景全案“不核准死刑”,您认为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我认为“不核准死刑”是依政治形势和影响从重处罚的司法环境下,留了余地。从这一点看,是良知之举。当然,或许是为现实中大量的军车、警车、司法车、其它公务员醉驾,甚至针对政治对手制造交通事故谋杀的处理留下了“灵活”的空间。
5、两个案件给法律界带来了哪些思考?将对司法进程产生什么标本意义?
答:在一段时间内将严厉打击醉驾。
这是一种人治司法的方法打击醉驾,始终还是人治。
这种人治司法是一阵风,效果是短期的。
顺应政治形势,抓孙伟铭和黎景全为典型“开展打击醉驾运动”,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运动”本身就是司法不公。
真正要治本,得在道路规划,交通管制、执法,刑事司法等方面,从制度层面上改革,才有长久之效。而这却被有意无意忽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