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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孙伟铭、黎景全两案答记者问

就孙伟铭、黎景全两案答记者问



(本博博主王思鲁律师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稿)

王思鲁


【全文】
  
  王思鲁律师:

  
  您好!

  
  关于孙伟铭、黎景全两案我有以下几个问题,请您赐教:

  
  1、有人认为“孙伟铭案”和“黎景全案”改判是个败笔,您怎么看?

  
  答:我已经注意这种“败笔论”,其主要是认为应维持死刑的原判,不应该用钱挽命。

  
  我认为,假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准确的前提下,因赔偿、悔罪而改判无期徒刑无可厚非。用赔偿得以从轻是具有普世价值的国际性立法,国际性司法惯例;这是有明确被害人的公诉案件,通过赔偿来抚慰被害人一方,以达平衡和和谐也是司法公正应有之义。

  
  我也认为改判是败笔的,倒认为败笔反而体现在:

  
  此两案根据现代刑事司法原则和其证据事实,均应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均应适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之间量刑。然而,法院却受政治形势、民意的影响从重定罪处罚。

  
  最高院插手下一级法院审判,并高调登场发表“权威”言论为法治社会所不容。

  
  法治国家,相对于社会各机构或个人,包括上一级法院,法院是独立的,即使是上一级法院也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纠正下一级法院“不公”判决;相较于法官所属法院,法官也是独立的,不受法院其他人员,包括领导的干预。

  
  法官在判决书中应通过详尽说理彰显公正,弘扬法治,而对外发言当慎言。

  
  最高院通过内部批示或事后“发言”的形式对具体非自身审理案件“指导”,是一种“上下一心,谁能敌”式的缺乏制约的做法,损害司法公正,也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诉权。

  
  可以对比下陈水扁案的审理以及法官表现,就会很清楚人治和法治的差别。

  
  2、孙伟铭案改判的理由是,孙伟铭系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驾车撞击车辆、行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犯罪有所不同,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其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其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基于以上因素综合衡量,孙伟铭尚不属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施予极刑的罪犯。而“黎景全案”也大致相当,事实上,“黎案”已两次判死,两个案件是不是连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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