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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地产“售后包租”P.K.“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承租方CC饭店在其承租房产被转让的前提下是否享有解除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同时,它引发了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一是AA地产与CC饭店所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二是“买卖不破租赁”立法初衷的探求与立法本意的回归。

  
  一、AA地产与CC饭店所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之有效性分析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得出租;《办法》十三条及第十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 AA地产与CC饭店是在A项目尚未竣工且尚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况下出租的,很显然违反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那么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呢?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着明确规定,列举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其中包括如果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自始无效。那么判定AA地产与CC饭店所签订的A项目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就在于,其所违反的《办法》是否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所谓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而《办法》是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建设部第42号令的形式发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其性质属于国务院下属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虽然AA地产与CC饭店房屋租赁合同违反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得出租”的规定,但不属于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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