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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用观念

  

  (二)“因案制宜”的证明观


  

  一方面,诉讼证明有其自身的运作规则,既要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又要遵循逻辑思维的普遍规律;另一方面,诉讼证明又因个案的不同而表现出具体性、针对性特征。每一个刑事案件的性质不同、涉嫌犯罪的特征不同,证据资源状况不同,因而证明方式也不可能千篇一律。司法实践中,应当因“案”制宜、因“罪”制宜,以符合此类型案件涉嫌犯罪的犯罪规律和法律特征的方式,确定证明对象,制定证明方案。实践中,侦查部门总结出渎职犯罪“由果溯因,以因定责,归责到人”的一般性的侦查规律,他们将这一规律和案件事实相结合,以判定新领域内案件侦查方向。上述侦查规律结合渎职罪双重违法性的特征,即可形成组织证据的两条主线,一条是反映上述一般性侦查规律的证据,即固定危害结果和确定因果关系的证据,明确“归口”进而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证据;一条是案发领域的相关规章制度及涉案人员职责,以确认其行政违法性。


  

  (三)辨析证明体系观与证据链条观


  

  在我国,有罪证明的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体现了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要求。证据体系观,是将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一定的规则归纳后,得出某一判断结论。它强调的是,对未知结论的推导。证据链条观,则是在已知结论的情形下,用现有证据材料说明该结论的成立。办案中,首先应以证明体系观求证结论;其次,才是以证据链条观进一步说明该结论的正确性。上述顺序不能颠倒,否则可能出现错误的结论。原因在于:一是从证明体系观来看,一个具体案件包括的若干证据材料的证明方向并非一致,有的甚至指证方向截然相反。此时,就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资源进行系统的比对、分析和判断。“证据体系”的证明观念,即是基于这种系统思维,对全案各种证据进行全面综合的考察和整理,进而导出证明结论的证明观念。在逻辑方法上,从证明体系到证明结论使用的是归纳方法。由于证明体系中包罗了各种不同证明方向的证据材料,证明结论是对这些材料统合分析的结果,因此,从证明体系归纳而来的结论较为客观、周密,具有符合客观案件事实的高度盖然性。二是从证据链条观来看,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要保证链条证据的密切的衔接,使得这些证据能够紧密地咬合在一起。而事实上,一个案件所包括的证据材料往往不是、甚至不可能有如此天然纯正的证据资源,必然杂和了指向不同证明结论的其他证据。要形成证据链条,链条上的证据必然是司法人员对案件中诸多证据材料进行选择的结果。如果只有单一的证据链的证明观念,就会形成司法实践中按图索骥的误区。具体而言,在依据现有证据材料,既可以形成得出有罪结论的证据链条,又可以组成得出无罪结论的证据链条时,如果司法人员先人为主,凭主观印象和认识形成断案结论,就会主动寻找支持其内心定向结论的证据。这样的证据链其形式可能是完整的,但其结论却可能是错误的。审判实践中,公诉人常常会以“控方所举证据环环相扣,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由,笼而统之、一劳永逸地应对辩护人的质证,这样的答辩缺少说服力并会为辩方提供支持辩护理由的举证空间。公诉方只有树立证据体系的证明观念,综合考察各种证明方向的证据材料,既考虑到了指控证据,又分析了辩护证据,得出的结论是综合各方证据材料,全面、系统判断的结果。这样的指控体系才不会给辩护方留下质证的余地,才会在举证过程中始终保持主动。


  

  综合上述内容,“证据体系”与“证据链条”两种证明观并非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而是在内容上前者包含后者,在功能上相对独立、相辅相成、彼此印证,在逻辑方法上,“体系”对应“归纳”、“链条”对应“演绎”,二者相向呼应并聚合在证明结论这一共同目的的中心结点上,形成总分式的论证结构。


  

  (四)双向对合证明观


  

  双向对合证明观,即在定罪视角下,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双向论证、对合确认。其强调以客观、中立的立场审查证据,避免“入罪情结”与“证据盲区”现象。这种观念源于犯罪构成体系结构类型的启发。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递进式的逻辑结构,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是实体法意义上的要件和诉讼法意义上的要件相结合的双层次逻辑结构。两种犯罪构成体系体现了应用排除法的证明观念。我国犯罪构成体系采用的是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并列互赖的平面结构,证明模式上体现为应用整合法的证明观念。在理论上,上述三类犯罪构成体系各具特色、界限分明,但从证明角度看,应当突破理论界限,根据各类犯罪的构成特征灵活选择证明模式。如果说,大陆法系的递进结构中的要件概念与我国犯罪构成要件概念有较大差异,在运用时存在障碍,那么,英美法系的双层犯罪结构则可以在不突破我国犯罪构成结构的前提下,有效嫁接到我国定罪证明中。双层犯罪结构实际上是使司法证明从单向思维和平面思维转向双向立体思维。在完成定罪的过程中也同步完成了法庭上证据调查阶段的质证答辩和辩论阶段的综合答辩的准备工作。所以,从司法意义上讲,英美的双层结构与其说是理论概括,不如说是一种证据审查与证明的观念。当然,根据各个案件所具有的不同的证明条件,有些案件无需双向证明即可达到充分确证,但是,作为证明的思维格局,双向证明观无疑是必要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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