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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用观念

  

  (五)简化观念与排除方法


  

  简化观念的哲学基础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排除方法强调的是思考或处理问题的非常规路径。实体方面,建立罪数不典型概念的价值在于:以否定式的比较替代肯定式的论证。具体说,无需正面论证某个不典型犯罪构成形态究竟属于一罪还是数罪,而只需要否定它属于一罪或是数罪。在关系复杂的条件下,否定一事物要比肯定一事物方便,而且进行现象的比较要比进行理论的论证省力。{2}诉讼方面,典型的适例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它要解决的问题是,案件事实的结论要求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当这种确定性不好把握时,如何处理?它的思路是,对于不能从正面来把握的问题,可以从反面来把握。因此,一个结论如果能够排除对它的合理疑问,它就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对于一个具有正常理智的人而言,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10}


  

  (六)环境聚合意识与开放思维


  

  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不妨将实体法规及程序法规定的审理案件中可资利用的各种因素,包括一些工作制度都视为解决案件的“资源”。对各种资源的整合和驾驭,体现了司法人员的法律功底和司法智慧,反映审理案件的水平和处理案件的效率(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综合)。“整合”不仅仅是相关资源形式上的综合利用,更重要的是,凭借这种整合弥补单一资源应用功能上的缺陷。同时,通过资源的多维聚合,避免思维过程可能出现的不周延等片面性错误。当前,学术研究中引用了“生态”这一概念。我认为,这一概念实际上是强调一种“环境”观念。上述审理案件所需或可能、可以用到的各种资源构成了一个特定的“环境”。只有将具体案件置于特定“环境”中观察、分析,才能对案件作出相对公正、合理的判断。


  

  开放思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突破学理范畴的界限,进行资源整合。比如,我们不仅可以进行实体和程序的整合,还可以进行以实体问题为素材的理论和属于程序问题的证据的整合。在研究案件事实的认定时,我们已指出,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疑案、错案,主要症结往往不是实体法问题,而是证据问题。由此我们才认为,某些理论实际是为一些事实情节模糊且缺乏足够证据使之清晰明朗,但又必须通过司法程序给出定论的案件,提供一种“证据或事实困境”下的解决方案,是以实体法为素材的理论对诉讼证据证明不足的弥补。二是突破解决问题路径的界限。比如,我们除了在实体法、程序法等法律框架内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还可以用工作制度⑴这种“民间”方式解决前者未能企及的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尤其是属于程序方面的问题。


  

  上述两个方面,后者提倡“开放”,前者强调“周延”。语义上,“周延”是一个封闭的概念,似乎难以与“开放”兼容。而实际上,二者并不冲突,而是一种在动态中形成的方法与目的的关系。“开放”能够包容更多的信息和资源,使得对问题的分析、判断更趋准确、合理。周延是相对的周延,其精确度取决于其据以作出判断的信息的“质”和“量”。信息的质量取决于思维的开放度。显而易见,思考问题的视角越多,受到已有思维套路、理论模块的束缚越小,整理出来的信息的质量就越高。


  

  三、定罪视角下的证明观念


  

  定罪视角下,在观念上对“定罪”和“证明结果”要做双重理解,即其包含了“入罪”和“出罪”两种可能,而不能片面理解为“有罪证明”。定罪中的证明观念,既有保障人权、维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等基本理念,同时也包含了证明思路或证明模式,有时也表现为具体的证明方法。构成要素是证明的起点和归宿。在从起点到终点这段距离中,体现的则是调动证据锁定事实,并用事实固定犯罪要素的组织证据、应用证据的过程。


  

  (一)联动一体的证据网观


  

  联动一体的证明观是前文资源整合意识在诉讼证明中的具体体现,即以犯罪构成为框架,整合各个犯罪构成要素所对应的证据资源,使各要素形成互补互证、连接一体的证据网,使作为网络结点的各构成要素在证据网上得到固定、确证。


  

  如果说证明案件事实时,针对具体事实情节的证明,各证据在逻辑上表现为环环相扣的串联特征的话,那么,证明构成要件时,作为对一个“体系”的证明,在证明效果上,证据间则呈现互补互证的并联关系。站在证明的立场上,各构成要素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证明视角,从不同视角展开证明活动,证明结论将最终分别回流到“是否构成犯罪”这一定罪中心。尽管各构成要素的证明视角和重点各不相同,但在同一客体的统领下,各要素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对一个要素的证明,同时关系到其他要素的成立与否。因此,在组织证据时,既要明确目标、使证明具有针对性,又要避免孤立证明某一要素而忽略其他已证要素的佐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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