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期收款销售确认收入的多种选择及其影响
分期收款销售确认收入的实现理论上有多种选择,不同的选择对征纳双方[3] 利益的影响不同,有的对国家更有利,有的对纳税人更有利。
1、交付货物时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是严格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总原则,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样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与现行会计准则上确认收入的方式一致。
这种确认收入方式对国家最为有利,国家不用关心企业的经营风险,只要企业交付货物,就确认其收入,既不用担心税款货币价值的损失,也利于征管。但这种方式对纳税人利益损害最大,纳税人在没有真正收到收入时就产生纳税义务,加重纳税人的资金负担。销售企业将会在更大的风险下苦苦经营。但是在纳税人没有收到销售款项,无法负担税款,而我国税款又不能分期缴纳的情况下,这必定会出现很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而这样做的结果,对国家来说也是不利的。
2、最后一次收款时一次性确认收入。采取完全的收付实现制,在收到全部款项时方确认分期收款销售的收入。无疑,这对纳税人来说是最有为有利,通过分期收款销售可以充分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国家的税款亦要承担其经营风险。所以对国家来说最为不利,虽然也便于征管,但国家损失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不能确保税款的及时入库。
3、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分次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是现行税法中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种收入的确认方式既考虑到了纳税人在没有收到款项时无法负担税款的困境,也顾及到了国家税款的及时征收。这是纳税人与国家利益博弈后的一种均衡。但这种方式对纳税人来说也有可能在没有收到款项而先负担税款的风险。
4、实际收到款项时分次确认收入的实现。完全不考虑合同的约定,只有在实际收到货款时才确认收入。纳税人不必担心没有收到货款而先负担税款的风险,国家也不会损失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但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很容易规避收入实现的确认,或有意拖延,或收到销售收入后不及时确认收入等,从而给征管带来很大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