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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益平衡考量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2007年开始执行的新准则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的观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收入。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对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按照新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形成的收入确认时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采取权责发生制,在发出商品时确定销售收入金额。


  

  三、税法中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价值取向不一样,国家在制定相关税法时在不同的时期采取的政策也经常不一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接受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强调收付实现制原则,要求税收政策的制定:第一,应该考虑税款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缴纳税款。第二,收入确定性的需要,要求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第三,保护政府税收收入。[2] 并且规定,相关规定与会计处理不一样的,以税法规定为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第二十三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分期确认销售收入金额。这其实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一个例外,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原则。可见企业所得税法采取的是旧会计准则的方式确认分期收款销售的收入,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没有采取新会计准则的方式,在发出商品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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