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利益平衡考量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付江峰;陈静
【摘要】 财税法离不开技术层面的研究,但又不能仅停留在技术层面,而应该上升到宪政与法治的高度,从法学的角度去研究财税问题。本文就试着从法学的角度,以利益平衡考量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先介绍了从分期收款销售的概念和特征,接着分析了我国企业会计和税法中分期收款销售确认收入的差别,然后探讨了分期收款销售确认收入其背后体现的是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利益的平衡,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法中对分期收款销售确认收入规定的建议。
【关键词】分期收款销售;确认收入;国家税收利益;利益平衡
【全文】
一、分期收款销售的概念及特征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货款按照合同或约定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在日常交易中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主要有:1、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固定资产和价值较高的无形资产。2、收款期限较长。一般都长于一年,有的甚至长达几十年。3、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由于未来因素的不确定,销售方要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1]
分期收款销售在日常交易中经常发生,是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对于购货方来说,其好处不言自明,可以缓解当前资金压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从销货方获得了一笔长期无息贷款,具有融资的功能。销货方也是乐意采用分期收款销货的,因为销货方一方面可以通过这一销货方式,将潜在的消费者转化为现实的消费者,从而为企业的产品打开销路。另一方面分期收款销货的售价通常高于现销或普通赊销商品的价格。但如前所述,分期收款销售的应收账款,其收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无论是企业会计还是国家税法在确认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收入的现实时,就要充分考虑这些特性,特别是国家税法应该同时考虑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利益,以达到利益的平衡。
二、企业会计中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原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并且没有考虑货币时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