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构建横向的森林公安犯罪情报信息分析研判工作机制,其关键在于激励不同地区间的森林公安机关在开展犯罪情报信息分析研判方面积极性,规范不同地区间森林公安机关在情报传递、情报共享、跨地区提供情报分析研判方面的操作规程。
1.建立情报联络员队伍。公安部打击犯罪新机制要求县级公安机关确定两名情报联络员,每天负责发布案件核查请求,协作方按时反馈结果,实现不同地区间的情报传递与共享。借鉴公安部刑侦局的成功作法,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也可以确定一名情报联络员,负责在“森林公安机关犯罪情报信息系统”上发布案件核查请求、及时对外地森林公安机关的核查请求作出答复,实现网上侦办森林犯罪案件,以提高情报信息与情报研判成果在森林执法工作中的应用。
2.制定一套规范不同地区森林公安机关在犯罪情报分析研判方面的操作规程,明确不同森林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并针对其在协作方面的工作状态及时予以奖惩;同时规定各地森林公安机关定期将其在犯罪情报分析研判方面的协作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逐级上报。
3.加强检查与监督工作。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省级、地市级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各自辖区内的情报联络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于情报联络员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与时效性进行考核,对情报联络员是否及时响应外地森林公安机关核查请求的情况进行考查与监督。同时,对于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情报联络员,及时予以奖励;对于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情报联络员及时进行惩诫。
四、依托森林公安教育机构,组建森林公安犯罪情报信息分析研判中心。
在西方国家执法实践中,警察教育与培训机构不但承担着培养警员的犯罪情报分析能力,而且还承担着一部分犯罪情报分析研判的职责。[6]借鉴西方警务工作经验,依托我国的森林公安教育机构,组建森林公安犯罪情报信息分析研判中心,有助于充分发挥犯罪情报分析研判在森林公安工作中的效益。
(一)依托森林公安教育机构。我国森林公安工作中也设置了森林公安教育机构,如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等。这些森林公安教育研究机构一方面拥有足够的开展森林犯罪情报研判所需要的智力资源,另一方面也具备开展森林公安犯罪情报信息分析研判的能力。例如,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已经拥有了281名专任教师,这些教师每年在调查研究后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数量都高达数百篇(2008年为327篇)。因此,森林公安教育研究机构在森林公安情报研判工作中可以充分发挥其优势,积极开展森林犯罪情报研判,为森林公安工作实践服务,以促进森林公安工作效率提高;同时还能丰富其教学内容,提高人才教育培养的质量。依托森林公安教育机构,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森林公安院校的教师等智力资源的作用,另一方面还能够为森林公安院校开展培训教育提供鲜活的案例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