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和完善横向的森林公安犯罪情报研判框架,规范不同地区森林公安机关在犯罪情报分析研判方面的执法协作。
(一)我国森林公安机关的横向组织体系。除了上海市以外,全国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有森林公安机构6700多个,拥有近6万名警力[4]。这些不同地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虽然在名称方面不完全一致,但都担负着保护森林、野生动物、林地等重要资源以维护我国生态安全与维护林区秩序的使命。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制度与相关规定,不同地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各自担负着其辖区内的森林执法工作。
在森林公安执法实践中,一方面不同地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有着各自的执法区域划分,另一方面森林犯罪却没有特定区域范围;因而跨地区的森林犯罪时有发生,尤其是以木材、野生动物等为对象的森林犯罪人跨地区、跨省、甚至跨越国境的现象在近年来有增多趋势。因此,不同地区间的森林公安机关在森林执法过程中,迫切需要实现执法工作中的情报信息共享。而在近年来的森林公安“三基”建设中,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在森林公安工作中的应用与普及,也为不同地区间的森林公安机关开展犯罪情报分析研判方面的合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不同地区森林公安机关在犯罪情报分析研判方面的开展合作的原则。在不同地区的森林公安机关间开展犯罪情报信息分析研判方面的合作,主要是在情报信息传递、情报信息共享、跨地区提供情报分析研判服务等方面的合作。在现行的森林公安工作绩效考核体系中,针对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主要考核依据都是基于本辖区的森林犯罪的发案率、查破率及作案成员的抓捕起诉率等;而协助外地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方面的工作在考核体系中所占地位较低或所占分值较少,或者在绩效考核过程中由于在核实协作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这都影响到不同地区森林公安机关在开展执法协作方面的积极性。
公安部刑侦局在2008年以来,一直在为推动“打击犯罪新机制”;其中,“打击犯罪新机制”的本质就是不同地区间的公安机关如何在日常执法中开展协作[5],其关键是通过一套完善的激励办法来调动不同地区间侦查人员在情报传递与共享、情报研判协作方面的积极性。因为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尤其人类已经进入信息时代,犯罪特点与规律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即在犯罪总量居高不下甚至不断攀升的情况下,犯罪主体组织化、犯罪范围跨区域化甚至跨国化、犯罪手段职业化与专业化也日益突出,而依行政区划为依据而设立的公安机关只有在情报传递与共享、情报研判等方面开展协作,才能提高执法工作效率、适应形势需要。公安部的相关做法对于构建横向的森林公安犯罪情报分析研判工作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