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在森林犯罪情报研判方面的职责,主要有:一是组织制定森林公安工作中的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代码,组织开发、维护全国性的森林公安机关犯罪情报信息系统;二是制定森林公安机关犯罪情报研判方面的制度规章与操作规范,组织对各地森林公安机关犯罪情报研判工作情况的考核评定奖惩;三是对全国森林公安犯罪进行年度统计并对其森林犯罪发展趋势进行研判、预测,组织相关专家对特大、疑难森林犯罪案件进行研判,组织对森林刑事执法中遇到的带有全国性森林犯罪情报进行研判;四是组织编写、审定森林公安犯罪情报分析人员培训教育规划,组织对省级、地市级森林公安情报分析骨干的培训。
2.省级大林区森林公安局。省级大林区森林公安局在森林犯罪情报研判方面的职责,主要有:一是组织本林区森林公安工作的警务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开发、维护具有本地区特色的网络情报信息系统;二是组织对本林区有影响案件的研判,根据下级森林公安机关的请求提供情报研判服务;三是组织本地区下级森林公安机关采集的情报信息的质量进行考核,组织对本地区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情报研判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四是推动本地区森林公安机关在情报研判、侦查协作工作。
省级非林区森林公安局。省级非林区森林公安局在森林犯罪情报研判方面的职责,主要有:一是组织对本地区有影响的森林犯罪案件、特大疑难森林犯罪案件进行研判,根据下级森林公安机关的请求提供情报研判服务;二是组织对本地区森林犯罪情报信息采集质量、犯罪情报信息研判质量的考核;三是组织对本地区犯罪情报研判骨干的培训与教育;四是推动本地区森林公安机关网上作战、侦查协作工作。
3. 地市级森林公安机关。地市级森林公安机关在森林犯罪情报研判方面的职责,主要有:一是组织对本辖区森林犯罪情报的研判,发现森林犯罪模式,及时发现森林犯罪新规律与特点;二是采集与贮存森林犯罪情报信息;三是组织对本地区犯罪情报分析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工作;四是建立网上信息联络员,及时向有关地区森林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及时对外地森林公安机关的网上协作请求作出反应。对于有条件的地市级森林公安机关,也可组织开发适合本地区的警务信息平台。
4.县级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派出所。县级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派出所是主要的森林犯罪信息收集者与应用者,因此,其在森林犯罪情报研判方面的职责主要是:一是及时收集、录入、更新森林犯罪案件的情报信息;二是及时收集、录入、更新森林犯罪人的情报信息;三是及时收集、录入、更新林区重点人口与刑事嫌疑人员动向、重点阵地监控情况的情报信息;四是在工作中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而检索、查询相关网络信息系统;五是利用警务信息平台,开展犯罪情报研判。根据县级森林公安机关的工作内容与实际情况,不提倡其开发警务信息平台,而将情报信息采集、情报检索与信息系统查询、情报研判、网上协作等作为其主要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