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从行为时间上看,实施安乐死的时间条件是病人已经处于现阶段医学无法治愈,濒临死亡的情况下。对此时的病人而言,短期内死亡是不可避免的,勉强维持生命只是延长其痛苦,医生以积极的手段解除病人的痛苦,使病人在一种相对舒适的状态下走向生命的终点。因此,实施积极安乐死只是一种医疗处置行为,是对病人生命终结方式的人工优化。
5.从行为方式来看,医生采取平和,令病人无痛苦的方式来终结其生命,是病人愿意接受的行为,不具有残忍性。
6.从行为后果上看,行为与结果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病人的死亡是由于自身不可逆转的病变,采取安乐死行为只是加速了病人的死亡。这是死亡方式的选择,而不是死亡结果的必然。
二.安乐死合法化的伦理基础
我国是一个受传统文化熏陶了几千年的国家,在人伦、亲情与孝道以及死亡观念等方面都有着非常深厚的文化积淀。“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好死不如赖活”等观念至今仍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头脑之中。因此,有一部分人认为安乐死与传统的伦理道德,医德及人道主义相违背。
但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社会和科学文化的不断进步,人们的道德观念也相应的发生变化。现代人的道德观念认为死亡是人生的必然现象,一个人不但有生的权利,也应当有死的权利。人们渴望“优生”,也需要“优死”。此外,如果某种疾病可以救治,即使在治疗过程中,增加一点肉体的痛苦也是值得的。但如果某种疾病已无法医治,不可救药,死亡已成定局,在这种情况下,延长患者的痛苦便意味着对病人的残忍,因而全力以赴解除病人在濒临死亡过程中的痛苦才是合乎人道主义的。而要解除这一方面的痛苦,接受病人的要求对其实施安乐死是最佳的选择。因此,实施安乐死行为不仅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相反地,这种行为是对病人的死亡权利的充分尊重,是人道主义的最好体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实施安乐死既合理也合法,相信在我国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社会观念飞速进步的今天,安乐死合法化最终将得以实现!
【作者简介】
温清,所在单位为南昌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比较刑法学概论》, 熊永明、马荣春、周光清著,群众出版社
[2]《刑法学》,曲新久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安乐死启示录》,许士凯、王建国、胡仁喜著,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