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原法定代表人该让其起什么作用,可进行以下角色定位。
一是留守人员角色。企业破产还债是一个跨时相当长的诉讼程序,企业需要留人看守。尽管企业资产管理管理人的职责,因管理人要应对众多的破产程序性工作,清资、追债、制定破产还债和职工安置方案等工作任务繁重,不可能亲自看管财产,其实也不必要雇请企业以外人员看守。企业财产的看管还是由原企业人员留守比较合适,其中最合适留任的当然还是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理由有三,其一企业财产是在原法定代表人带领职工创办和积累起来的,从感情上分析,他具有无可比拟的责任心;其二原法定代表人对原企业财产和职工情况了如指掌;其三涉及有关债权的追索,需要原法定代表人到场。市场交易中的诚信多数状况下是实行一对一潜规则(公对公交易,私下回扣好处),不转移至第三人,即原始交易人对原始交易人,原法定代表人是交易的直接参与者或授权人。原法定代表人留守破产企业,有利于企业债权的协商偿还和债务的协商追索,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其四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
六条规定,企业原经营管理人员有义务协助案件审理,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离开住所地,随时说明企业有关情况,接受责任调查。原法定代表人依法应该留守。
二是监督人员角色。尽管管理人不履行职责有法律规定的处罚制裁措施,由于管理人毕竟是企业的局外人,不排除对企业财产随意挥霍不心痛,和对企业权益维护渎职的行为发生,这时,原法定代表人利用对原企业的熟知,对管理人是否正确履职进行准确监督。因此可以赋予原法定代表人的监督职权,监督管理人履职。
三是联络人员角色。企业破产牵涉到职工的群体利益,为达到社会稳定之目的,破产程序中,就破产权益的维护情况和破产财产分配情况与职工进行沟通将成为现实所必需。管理人为法院直接指定,不为职工推选,管理人直接与职工沟通存在人际关系上的阻碍,对职工的利益诉求、职工的社会生存状况,原法定代表人最为知情,原法定代表人是管理人和职工沟通的一座必不可少的桥梁。
四是诉讼证人角色。破产过程中,有大量债权、债务需要清理和追偿,这些债权债务形成都是原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的或者是知情的,具有真实的知情权,管理人对债权、债务清偿和追偿无论是协商方式和诉讼方式,都需要证据支持,原法定代表人是最有力的证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