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宅制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最大意义是对宅基地制度的改造。在我国的土地制度史上,宅基地有着独特的地位和悠久的历史。 当前,宅基地取代税费成为农村的首要问题。一方面,由于国家规定,农业用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一定期限的承包使用权,而宅基地则可永远占有和使用,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时候也会得到更多的赔偿。因此有些地区的农民家庭就想方设法占用超标的宅基地或者盖上尽可能多的房子(改革开放之初的1980年代就出现过这个问题)。 这导致一些地区农业用地急剧减少,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国家的粮食安全。另一方面,在一些地区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新农村”建设、房地产开发中,农民的宅基地被迫以很低的价格转让,其财产权益遭到粗暴的侵犯,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居住权益和生产生活的安宁。 因此,不少地区(特别是大城市郊区)的农民群众要求改变农村宅基地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和流转、必须按照法定途径转变为国有用地后才能上市的传统政策,放开农村宅基地的自由交易,让农民获得更多的直接利益(如房租)。 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的合法化问题。 还有学者指出,现在农民进城务工甚至定居的越来越多,其在农村的宅基地有许多处于闲置的状态。从地尽其用的原则出发,也应该允许宅基地的流转。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宅基地制度的形成,是因为在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下,农民没有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因此国家允许农民无偿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即使在土地全部收归公有之后,这一政策也没有改变)。作为农民社会保障的主要手段,宅基地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如果允许宅基地流转,将影响农民的生活和农村稳定。因此应该坚持传统的政策。
本文认为,宅基地问题的日益复杂化与在解决思路上的重大分歧,一方面是因为当前农村土地制度还不完善,对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不力,这要期待整体土地制度的变革和
物权法的实施;本文不多赘述。另一方面,则是一些农民群众和学者对宅基地的定位和作用认识不清楚,因此才会主张宅基地上市。
首先,按照国家和有关省市的规定,宅基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其面积始终都是有限的。 指望通过郊区宅基地的上市解决大城市的住房问题,既于法无据,也不切实际。一些大城市郊区的小产权房都是占用大量耕地建造的。小产权房的禁而不止,根本原因是当前土地使用制度不完善,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中存在诸多侵害农民权益之处,以及城市房价过高,中低收入群体买不起市场上的房子,导致小产权房有着强烈的需求。而某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为牟取高额利润,以“农村城镇化”或“居住郊区化”的名义,联手在宅基地上进行的房地产开发,更恶化了这一局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