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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第三波与法社会学研究

  

  10、极端、中庸以及矫正的不同取向


  

  赫伯特·哈特(H. L. A. Hart)的司法裁量学说曾经指出,法律体系具有两面性,即“确定的核心(core of certainty)”与“疑问的半影(penumbra of doubt)”通常是并存的。对法律规范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则处于这两者之间,为此需要在这两者之间进行解释和利益权衡。但纵览二十世纪的法学发展史,可以说德国概念法学是轻视了“疑问的半影”,而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则轻视了“确定的核心”,各持一端。现在中国的法学理论存在着与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类似的问题,甚至走得更远。


  

  因此,目前中国法学、特别是法解释学发展的方向应该是发现和适当安顿那个“确定的核心”,并使之与法的认知性侧面以及反思机制相协调。在这个意义上,法社会学在中国发展,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为法解释学体系奠定坚实的、可靠的客观性基础,以限制专职人员滥用裁量权的行为以及社会失范现象,进而提高判决和法律的可预测程度和正确解答率。但是,迄今为止许多号称法社会学的研究,实际上却类似心性之学,甚至提出为主观任意张目的种种论调。这些主张自我标榜“理论创新”,其实只不过是跟在欧美对概念法学以及全面法制化进行矫枉过正的思潮后面亦步亦趋。


  

  11、也要摒弃绝对客观主义的幻想


  

  另一方面,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也可以看到为了确保规范的遵守而继续采取从形式上排除裁量权的做法。例如推广电脑量刑就是很典型的实例。这是一种绝对客观主义的思路,不仅脱离现实,也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其结果,上诉制度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就连法解释学的发展也势必受到压抑。把客观性绝对化到如此程度,就会反过来导致一种极端的法律形式主义和僵化的决定论思维,这与法社会学的本质属性也是格格不入的。


  

  在考虑中国的第三波司法改革与法社会学之间关系时,我们既不能跟在法治发达国家的后面一窝蜂地追逐那个“疑问的半影”,也不能滑到另一个极端,寻求绝对客观主义的审判模式。应该在承认审判过程存在主观性的前提条件下,致力于为正当的决定奠定客观性基础。即使我们同意日本学者来栖三郎的观点,承认判决是复数的主观意志相互作用的结果、法律不存在唯一正确的解答,也还是有必要坚持这样的信念:法社会学应该探求的是在主观的相互调整之中如何形成客观化效应的问题以及有关的机制设计。


  

  12、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当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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