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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第三波与法社会学研究

  

  8、在法社会学视野里的中国司法改革


  

  以法社会学,尤其是关于法律动员和法律职业的司法社会学的上述演化过程为背景,考察中国现代法律秩序形成和维持的实际状况,特别是如何克服滥用裁量权的弊端以及相应的司法腐败,可以获得一些新的认识,对今后深化司法改革的举措也不无助益。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经进行过两次大规模的司法改革。第一次是在1950年代初由董必武主导的司法改革,在废除从现代西欧移植的六法全书汇纂(Pandekten)体系的基础上,刷新审判机关,排除职业法律人,采取群众路线和政策思维方式。这种反对法律形式主义的运动,与二十世纪初叶德国的自由法学派的勃兴、法国的无视法典、判例乃至学说进行公断的“马尼奥现象(le Phénoméne Magnaud )”、美国的现实主义(特别是其中的规则怀疑主义)思潮相映成趣。其结果,作为规范本质的确定性侧面遭到忽视,在群众路线的名义下,审判者的裁量权实际上被大幅度扩张了。


  

  第二次司法改革是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由萧扬主导的,基于法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回应时代的呼声,在很大程度上含有否定第一次司法改革的成分。其目标瞄准司法权的合理化、现代化。在人事路线上则表现为职业化、精英化;在制度设计上则表现为提高审判的效率,加强判决的执行力;在理论上则或多或少有些概念法学的色彩。然而,由于社会上程序正义观念很薄弱,法解释共同体尚未形成,加上其他配套条件的缺乏,按照现代审判制度和法律职业主义理念加强独立性和判定契机的举措,在客观上却反倒进一步强化了法官的裁量权,结果引起了来自不同方面的强烈反弹。


  

  9、迎接中国司法改革第三波:限制裁量权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的一个自然而然的选择就是酝酿第三波司法改革。它的基本目标应该设定为以适当的、有效的方式限制法官行使裁量权的任意性。需要强调的是,第三波司法改革并非以简单的否定方式重新回到第一次司法改革提倡的群众路线。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会事与愿违,因为原来就已经被放大了的裁量权还是不能得到有效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公民的司法参与的确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心证。但是,这种限制裁量权的方式只有在司法参与和程序正义、当事人对抗主义等制度化条件密切结合在一起时才能避免被曲解、被篡改的结局。


  

  第三波司法改革首先必须面对这样的现实:在日益复杂化、动态化的当代社会,法院造法的现象日益显著,判例和司法解释已经具有创制规范、权利以及政策的强大功能。与此相对应,法官的裁量权也日益增大,而传统的内部行政性审查和群众路线不足以解决新时代呈现的各种问题,怎样采取制度化方式适当地、有效地限制判决的恣意性成为法学领域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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