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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的律师业务

  
  2、律师的作用

  
  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对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益有利是不争的事实,最为突出的体现是多了一支法律监督的力量。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性阶段,也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易受侵犯的阶段,所以也是犯罪嫌疑人最需要法律帮助的阶段。犯罪嫌疑人缺乏的不仅仅是刑事法律知识,对自己的程序权利知之甚少,不清楚自己在刑事诉讼中所处地位,更不知道如何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合法权利。律师介入后,大多会积极跟承办警官联系,第一时间走进看守所会见或者向办案机关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咨询,告知其享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和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的情况下签名或盖章的义务等常识。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讲解涉嫌的罪名以及犯罪成立的要件、犯罪构成和量刑方面的具体规定等。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确定有无非法关押、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发生,律师可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等,以便及时正确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发现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不良心理现象,有无不适合羁押的病情,并将此作为常规盘查内容记录在案,即时以律师情况反映书的方式书面向看守所提出,防止在侦查阶段代理过程中出现犯罪嫌疑人自杀或不正常死亡事件。

  
  四、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加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提前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但相比较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会见次数、时间、审批程序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立法歧视的存在。《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律师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06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构成妨害作证罪。这种对针对律师单独成罪立法在世界极为罕见。在诉讼过程中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控辩双方发生的概率不存在差异,仅对律师的行为单独约束是不公平的歧视性规定,客观上给公安、检察院在实践中滥用权力,对辩护律师进行职业报复提供了有效的手段,有时候,律师还没有走下辩护台就被带上手铐进了看守所了,这应该是律师辩护的最大风险所在了。建议通过修改刑法将第306废除,或者把特殊主体扩展到一般主体来改变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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